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2013-12-13

10 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 面签收之日起

10 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 除之日起

10 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 .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10 日内向您退 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1.6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 我们提供的保障 红双喜新 C 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40120091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 基本保险金额 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将在保险单上载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 保险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 四时终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满 期生存保 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 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 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2 疾 病身故保 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付疾病身故保险 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因疾病身故, 本公司按以下 方式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身故时所处的保单年 度(详见释义)数÷交费期间 3.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至保险期间届满前因疾病身故, 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3 特 定交通工 具意外伤 害身故保 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火车、 轮船、 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 驾驶或乘坐私家车、 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详见释义) ,在交通工具内发生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故的, 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前因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 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3*(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身故时所处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 2.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至保险期间届满前因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 本公司 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三倍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 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4 一 般意外伤 害身故保 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条第 2.3.3 款以外的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一般意 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前因本条第 2.3.3 款以外的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以下 方式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2*(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身故时所 处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 2.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至保险期间届满前因本条第 2.3.3 款以外的意外伤害身 故, 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二倍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 红双喜新 C 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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