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2013-12-13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协会定期船舶保险条款(1/10/83 CL280-83)(2013 版) 本保险受英国法律和惯例的制约 第1条航行 1.

1 被保险船舶在任何时候根据本保险的各项规定承保,并被允许可在有引水员或是在没有引 水员的情况下开航、航行或试航,以及援助和拖带遇险船舶或小船.但是,被保险人必须保证被保 险船舶不得被他船拖带, 除非是习惯拖带或在需要协助时被拖带至第一个安全的港口或地点;

也不 得根据被保险人和/或船东和/或管理人和/或租船人事先安排的合同从事拖带或救助服务.本第 1.1 款包括与装卸有关的习惯拖带. 1.2 如果被保险船舶被用于商业作业中, 且该商业作业需要与他船 (非港口或近海使用的小船) 在海上装卸货物,那么由于这种装卸作业,包括在两船驶近、靠拢或驶离时,造成被保险船舶的损 失或损害,或者对他船的责任,本保险不负责赔偿.除非被保险船舶在从事这种作业之前事先通知 了保险人,并且双方就修改承保条件和增加保险费达成协议. 1.3 如果被保险船舶(不论是否载货)的开航是有以下意图: (a)拆船或(b)为拆船而出售, 那么对被保险船舶在开航后发生损失或损害的任何赔偿, 应限于被保险船舶损失或损坏时报废船舶 的市场价值,除非被保险人已事先通知了保险人,并已同意保险人为此而修改承保条件,重新约定 保险价值和增加保险费的要求.本第 1.3 款不影响根据第

8 条或第

11 条提出的索赔. 第2条延展 本保险期间届满时,如果被保险船舶尚在海上或遇险,或在避难港,或停靠在中途港,只要事 先通知保险人,并按月比例支付超期保险费后,本保险将继续负责承保船舶,直至其抵达目的港时 为止. 第3条违反保证 当任何有关货物、航线、船位、拖带、救助服务或开航日期的保证被违反时,若被保险人接到 消息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同意修改承保条件和加付保险费,则保险仍然有效. 第4条终止 本保险的任何一条条款,不论是手写的、打印的还是印刷的,若与本条相抵触时,均以本条 为准. 除非保险人书面另行同意,本保险在下列情况发生时应自动终止: 4.1 被保险船舶的船级社变更,或者其船级变更、暂停、中止、撤回或船级满期.但如果船舶 尚在海上航行,该自动终止可延迟到船舶抵达下一个港口时.然而,如果该船级变更、暂停、中止 或撤回是因本保险第六条承保的风险所造成的灭失或损坏造成的, 或者因现行协会船舶战争险及罢 工险定期保险条款承保的风险所造成的灭失或损坏导致的, 则仅在被保险船舶未经船级社事先同意 而从下一个港口开航时,本保险自动终止. 4.2 任何自愿或非自愿地改变被保险船舶所有权或船旗,或把被保险船舶管理权转给新的管理 人,或光船出租,或被征购、征用.但被保险船舶有货载并已经从装运港起航,或在海上空载航行 时,经被保险人要求,该自动终止应延迟,被保险船舶可按计划继续航行,直至载货船舶抵达最后 卸货港,或空载船舶抵达目的港.但是,如果被保险船舶的被征购或征用没有事先与被保险人签订 书面协议,那么不论被保险船舶是在海上还是在港内,本保险将在船舶被征购或征用的

15 天后自 动终止. 保险人按日比例退回净保险费. 第5条转让 对本保险利益的转让,或依本保险得付或应付的任何款项转让,保险人概不认可,也不受这种 转让的其约束, 但在发生任何索赔或退还保险费之前, 经被保险人和后续转让人签署并注明日期的 转让通知书背书在保险单上,则对则对该背书述的保险单,保险人给予赔偿. 第6条风险 6.1 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害: 6.1.1 海、河、湖或其他可航水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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