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3-12-07 |
5 限责任公司审验,并出具了康华会验字(2
0 0
7 )第030号验资报告.
2 0
0 8 年12月,根据三财办[2
0 0
8 ]2
6 号文,三门峡市财政局以 两宗土地(价值
1 0 ,
9 0
8 .
1 万元)及地上建筑物(价值
3 ,
3 2
2 .
4 万元) 向公司增资,增资后发行人注册资本由
7 2 ,
4 5
0 . 1万元增加至
8 6 ,
6 8
0 . 6万元.该次增资业经三门峡市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 公司审验,并出具了康华会验字(2
0 0
8 )第066号验资报告.
2 0
1 1 年10月经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三政[
2 0
1 1 ]
6 6 号文件批复, 三 门峡市财政局将持有的公司
1 0
0 % 股份划拨给三门峡市投资集团.三 门峡市财政局持有三门峡市投资集团
1 0
0 % 的股权,公司实际控制人 未发生变更. 发行人现持有三门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核 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为:4
1 1
2 9
1 0
0 0
0 0
0 1
8 3 .公司注册 资本为
8 6 ,
6 8
0 . 6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翟海燕,住所地为崤山路西段 财政局楼,公司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范围:承担三门 峡市市政城市基础设施、城市道路、土地、林业资源等市属国有资产 的维护、产权管理和资本运营;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及策划;
房地产 开发业、建筑业等城市建设相关产业的投资;
工业实业投资;
商业贸 易;
企业策划;
投资咨询(上述经营项目需专项审批的,审批后方可 经营) . 本所律师经过核查认为,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 公司, 自成立之日起至今有效存续, 具备 《证券法》 、 《债券管理条例》 、 《债券管理通知》 、 《推进债券市场发展的通知》 等规定的申请发行公 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 司债券的主体资格.
三、本期债券发行的实质条件
1 、发行人的净资产 根据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兴华审字 (2
0 1
2 )第1205009号《审计报告》 ,截至
2 0
1 1 年12月31日,公司 资产总额
9 ,
8 5
1 ,
8 8
0 ,
7 9
8 .
8 2 元,负债总额
2 ,
0 8
2 ,
1 7
1 ,
7 1
7 .
1 8 元,所 有者权益合计
7 ,
7 6
9 ,
7 0
9 ,
0 8
1 .
6 4 元. 发行人的净资产不低于
6 ,
0 0
0 万元,符合《证券法》 、 《债券管理 通知》 、 《推进债券市场发展的通知》 等法律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发行人的累计债券及余额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