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3-12-07
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门峡市财经投资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河南永兴非诉字(2012)第006 号 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 河南省三门峡市金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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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 关于

2012 年三门峡市财经投资公司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河南永兴非诉字(2

0 1

2 )第006号三门峡市财经投资公司: 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以下简称 中国 )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三门峡市财 经投资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 )的委托,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 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指派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发行

2 0

1 2 年三门峡 市财经投资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 )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 、本所审查了与本期债券发行有关各方的主体资格、协议、相 关授权与批准等资料,并听取了各方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在上 述审查过程中,本所已得到发行人及相关各方如下承诺和保证:发行 人及相关各方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者传真件;

发行人及相关各方所提供的 文件及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文件的原件及其上 面的印章和签名均是真实的, 文件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 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是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 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事实,及我国现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称 《证券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企业 债券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 《债券管理条例》 )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 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 (以下简称 《债券管理通知》 )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 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 改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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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8 ]

7 号) (以下简称 《推进债券市场发展的通知》 ) 、 《国 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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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

1 9 号) (以下简称 《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通知》 ) 、 《财政部 发 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 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 (财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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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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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号) (以下简称 《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通知》 )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 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

2 0

1 0 ]

2 8

8 1 号) (以下简称 《发行债券行 为的通知》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同时也充分 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或确认.

3 、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 其他有关单位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发表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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