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3-12-07 |
4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财务、审计等 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 结论和某些数据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意见、结论和某些数 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期债券发行的必 备法律文件,随同其它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所同时同意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发行募集说明书中自行或按 有关规定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期债 券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 据此,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的精 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验证后,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期债券发行的授权和批准
1 、2
0 1
2 年6月1日,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决定拟申请公开发行 总额度不超过
1 6 亿元人民币的公司债券,发行期限不超过
7 年.
2 、发行人的出资人三门峡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三 门峡市投资集团 )于2012年6月11日以《关于同意三门峡市财经 投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股东决定》 (三投[
2 0
1 2 ] 7号)批准发行人 申请发行公司债券.
3 、 本次债券发行尚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以 下简称 国家发改委 )的最终核准. 本所律师经过核查认为, 发行人现阶段已经取得了发行本期债券 所需取得的各项批准和授权,该等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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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次发行尚须取得国家发改委关 于同意本期债券发行方案的批准文件.
二、本期债券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成立于
1 9
9 3 年4月, 原名为三门峡市经济技术开发公司, 注册资本为
2 ,
0 0 0万元,由三门峡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2
0 0
1 年10月,依据三财办字[
2 0
0 1 ] 第16号文件,三门峡市经济技术开发 公司进行改组并更名为三门峡市财经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为
4 ,
1 6
2 .
9 万元.
2 0
0 5 年12月,根据三财办[2
0 0
5 ]2
3 号文,三门峡市财政局以 货币资金
2 5 ,
0 3
4 .
9 万元及建筑物
3 4 ,
5 6
1 万元向公司增资, 增资后公 司注册资本由
4 ,
1 6
2 .
9 万元变为
6 3 ,
7 5
8 .
8 万元.该次增资业经三门 峡市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验,并出具了康华会验字 (2
0 0
6 )第001号验资报告.
2 0
0 6 年12月,根据三财办[2
0 0
6 ]2
0 号文,三门峡市财政局用 三宗土地(价值
4 ,
3 2
5 .
7 万元)及地上建筑物(价值
4 ,
1 6
5 .
6 万元) 向公司增资, 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6 3 ,
7 5
8 .
8 万元变为
7 2 ,
2 5
0 .
1 万元.该次增资业经三门峡市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验,并 出具了康华会验字(2
0 0
7 )第002号验资报告.
2 0
0 7 年5月,根据三财办[2
0 0
7 ]8 号文,三门峡市财政局以货 币资金
2 0 0万元对公司增资,增资后发行人注册资本由
7 2 ,
2 5
0 .
1 万 元变为
7 2 ,
4 5
0 . 1万元.该次增资业经三门峡市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 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