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2013-11-28

45 号《民 事判决书》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5月13 日对本案做出 一审判决.依据鉴定结果及审理情况,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双 第3页共4页方签订总承包合同因未进行招投标应属无效合同, 认定土建工程款 99,788,414.08 元,建设施工方损失 2,932,500 元,设备购置款、 安装费、设计费等损失 36,668,459 元,即河北盛华应支付成套公 司款项合计为 139,389,373.08 元;

认定河北盛华已支付款项为 137,828,997.50 元.判决如下: 1.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大连 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欠款 1,560,375.58 元;

2.驳回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3.驳回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44,583 元, 由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负 担925,740 元,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18,843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 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成套公司对上述判决保留上诉权,将在法定要求时间内,采取 法律途径维护成套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最终生效,因此暂无法估计本次诉 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持续关注和 落实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第4页共4页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冀民初

45 号《民事判决书》 .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 年5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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