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2013-11-28
第1页共4页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19-027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下属全 资子公司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套公司" ) 就与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盛华" )的EPC 总承 包合同纠纷,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 请.2016 年7月15 日,成套公司收到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 的(2016)冀民初

45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同时,根据成套公司 的财产保全申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2016)冀民初

45 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冻结、查封河北盛华银行存款 1.82 亿 元或其它等值财产. 成套公司于

2016 年11 月2日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 《民事反诉状》 , 河北盛华于

2016 年10 月12 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 法院提起了反诉,被反诉人为成套公司和中蓝建设工程局(以下简 称"中蓝建设" ) .反诉请求为: (1)判令被反诉人中蓝建设向反诉 人支付房屋租赁费人民币 53.4864 万元, 被反诉人成套公司承担连 带偿还责任,所欠租金从承包费中予以扣减;

(2)反诉诉讼费用由 两被反诉人承担.2017 年10 月12 日,成套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 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6)冀民初

45 号之一],河 北盛华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了对成套公司和中蓝建设 的上述反诉请求. 第2页共4页2017 年11 月15 日,成套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 的《民事反诉状》 ,河北盛华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反诉, 被反诉人为成套公司, 第三人为中蓝建设, 将与本次诉讼合并审理. 反诉请求为: (1)判令被反诉人成套公司返还反诉人承包合同款, 返还金额暂定为人民币 1,000 万元,最终以本诉认定的实际结算额 为准计算;

(2)反诉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上述诉讼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7月19 日披露的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6-050) ,以及 分别于

2016 年11 月4日、2017 年10 月14 日、2017 年11 月17 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分别 为2016-

060、2017-

056、2017-062) .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因双方不能就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根据成套公司申请,河北 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5月31 日委托河北汉丰造价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丰造价" )对河北盛华已施工的土建工程造 价进行司法鉴定,河北盛华亦于

2017 年6月5日申请按照其提供 的另一合同版本约定的固定总价对已完工程进行造价鉴定.2018 年10 月14 日,汉丰造价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 (征求意见 稿) ,在法院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各方均提交了书面异议,汉丰造 价针对各方异议予以书面答复, 之后

2019 年1月15 日各方当事人 及鉴定人员就各方提出的异议进行了当庭质询和解答.2019 年2月25 日,汉丰造价根据各方异议对鉴定报告进行合理调整后出具 了正式《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 . 成套公司于

2019 年5月23 日收到(2016)冀民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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