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2013-10-15
海牙用户指南 目录 海牙用户指南.

1 简介.7 本指南.7 海牙体系:概述.7 谁可以使用该体系?8 无需在先国家申请或注册.8 申请的内容.8 将国际申请传送国际局.9 国际局的形式审查.9 公布.9 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的实质审查:发出驳回保护通知的可能性.9 给予保护的声明.10 国内法规定的保护.10 保护期.10 国际注册簿变更.10 海牙体系的优势.10 加入海牙协定.11 国家.11 政府间组织.11

1999 年文本和

1960 年文本在具体缔约方的生效.12 确定对具体缔约方的指定所适用的文本.12 确定对某一国际申请整体适用的文本.13 缔约方的声明.14 审查局.14 提交声明.15 声明生效日.15 强制性声明.15 保护期C最长保护期.15 某些情况下的强制性声明.15 延迟公布

15 延迟公布期短于规定的期限.15 不得延期公布

15 可选的声明.16 禁止通过国家局申请.16 禁止自我指定.16 保密审查

16 指定费用(声明)17 单独指定费

17 标准指定费

18 国际申请的必要内容(声明)19 设计人的身份

19 简要说明书

19 权利要求

19 关于申请人的特殊要求(细则第

8 条) (声明)20 C 第2页海牙用户指南 以设计人名义申请

20 设计人的宣誓或声明

20 外观设计的单一性.21 关于视图的规定.21 保护的驳回

21 延长通知驳回的时间(细则第

18 条第

1 款(b)项)21 国际注册生效日期.22 国际注册生效日期(细则第

18 条第

1 款(c)项第(i)目)22 国际注册生效日期(细则第

18 条第

1 款(c)项第(ii)目)22 所有权变更生效.22 数个国家的共同主管局.22 正式记录.23 摘要和经证明的副本.23 数据公布.23 总述.24 与国际局的通信.24 与国际局的通信形式.24 邮寄方式的通信.24 传真方式的通信.25 电子方式的通信.25 正式表格.26 续页.26 标明日期.26 非正式表格.26 时限的计算.26 对延误时限的宽限.27 语言.28 国际申请.28 翻译.29 向国际局缴纳费用.29 缴费币种.29 缴费方式.29 缴费日期.30 费用数额的变动.30 在国际局的代理.31 指定代理人的方式.31 在国际申请中.31 在变更登记请求中.31 在另函通信中.32 只限一个代理人.32 不规范的指定.32 指定的登记和通知.32 指定的效力.32 指定的撤销.33 无需费用.34 国际程序.35 术语的一致性.35 提交国际申请的资格.35 (根据

1960 年文本)确定原属国以及(根据

1999 年文本)确定申请人缔约方.36 C 海牙用户指南 第3页根据

1960 年文本确定原属国.36 根据

1999 年文本确定申请人的缔约方.36 多重资格.37 数个申请人.37 国际申请的内容.37 必要内容.37 补充必要内容.37 非强制性内容.38 缔约方法律的特别要求.39 对申请人和设计人的特别要求.39 对外观设计单一性的特别要求.40 国际申请的语言.40 怎样向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E-filing 或DM/1 表.42 怎样填写国际申请(DM/1 表或 E-FILING)43 第1栏:申请人(必要内容)43 名称

43 多个申请人

43 地址

43 第2栏:提交申请的资格(必要内容)43 通过政府间组织提交的资格.44 多重资格

44 第3栏:申请人的缔约方(适用

1999 年文本时是必要内容)44 第4栏:通信地址.45 多个申请人:通信地址.45 电话和传真号码以及电子邮件地址.45 第5栏:指定代理人(如有)45 第6栏: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数量、复制件和/或样本(必要内容)46 第7栏:被指定的缔约方(必要内容)47 可以指定哪些缔约方?47 在原属国以及在申请人缔约方的保护.47 以设计人名义提交的申请.48 第8栏: 构成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产品 或将使用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产品 (必要内 容)48 第9栏:说明书.49 第10 栏:对复制件的说明(图例)49 第11 栏:设计人的身份.49 第12 栏:权利要求(仅适用于对美利坚合众国的指定)50 第13 栏:优先权要求――《巴黎公约》第4条.51 第14 栏:国际展览――《巴黎公约》第11 条.52 第15 栏:缺乏新颖性的例外(非强制性要素,仅适用于对日本和/或大韩民国的指 定)52 第16 栏:与主要外观设计的关系 (非强制性要素,仅适用于对日本和/或大韩民国 的指定)53 第17 栏:国际注册的公布.53 立即公布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