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2013-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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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入住和退宿 第十七条 凡入住公寓的学生,凭入学通知书及有关证件、 证明向学校公寓管理部门申请住宿,签订《入住学生公寓协议 书》 ,并按指定的寝室和床位入住. 第十八条 入住公寓的学生须在开学初按学校有关规定交 纳住宿费用,在住期间须按月交纳超额用水用电费用(按政府有 关规定,每位在住学生每人每月补贴部分水电使用费,超额部分 则由同一寝室成员承担分摊.寒暑假期间不予补贴) .对拖欠费 用者,由当事人所在学院协助催缴费用. 第十九条 入住公寓的学生在办理入住手续后向公寓管理 部门领取寝室钥匙.寝室钥匙不得转借、私配,一旦丢失,应及 时向公寓管理部门报告, 以便更换锁芯, 相关费用由当事人自理;

在住学生不得擅自增减或调换寝室门锁. 寝室备用钥匙由公寓管 理人员统一保管,不得滥借滥用. 第二十条 学生入住公寓时, 务必事先核查寝室内统一配置 的家具及设施是否齐备完好,确认后须签订《学生寝室设施确认 单》 .学生在住期间不得丢弃、租借、改装、拆卸和转移寝室内 的家具及设施,对公寓寝室内的所有公物均应细心使用、妥善保 管,其中的床、桌、椅等家具人手一份,对号使用和保管,其他 家具及设施则以寝室长为第一责任人妥善保管. 发现家具及设施 坏损, 应及时通过后勤服务中心公众微信号或向所在公寓值班室 ―

8 ― 报修.寝室内的家具及设施如被人为损坏或丢失,则由当事人照 价赔偿.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入住公寓后, 按一人一个床位和规定期限 住宿.多占床位、擅自留宿他人的,则按照《浙江工商大学学生 违纪处分规定》处理.对在办理退宿、毕业手续后超期住宿,一 经发现,则由学校公寓管理部门按每位每天

30 元向当事人增收 住宿费,并责成当事人当即退出所占床位并搬离公寓.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入住公寓后, 不得擅自更换寝室和调整床 位.在住学生确因需要更换寝室或调整床位,须由学生本人向所 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经所在学院与公寓管理部门协商同意后再 作更换或调整.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优化学生住宿资源配置和校园整体布 局,可对学生住宿进行调整,在住学生应自觉服从,并积极配合 做好调整与搬迁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因学籍变更而发生的自然退宿, 按下列情况办 理:

(一)因毕业、转学、退学等原因而退宿的学生,须交清住 宿费、水电费等费用,保持寝室内家具完整、室内外清洁和下水 道畅通,交还钥匙和其他公物,由公寓管理人员查验并签字后办 理退宿手续.

(二) 因体检复查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和因病等原 ―

9 ― 因休学的学生,凭有关证明到学校公寓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 已交纳的住宿费余额延用至下一住宿期,原床位不再保留,复学 后另行安排住宿.未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休学期间的住宿费余 额不延用、不退还. 第二十五条 因其他特殊原因退宿,按下列情况办理:

(一)学生在出国境交流学习期间,如要求保留校内住宿床 位的,住宿费享受减半优惠.如果学生交流学习期限在一学期 (含)以上且不需校内住宿的,可申请办理退宿,退宿期间免收 住宿费, 已经缴纳的住宿费, 按规定予以退还. 申请退宿的学生, 应在交流选拔名单确定后、赴国(境)外学习前(原则上为每学 年学期末),经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书记同意并报国际交流与 合作处审批后,到公寓管理部门办理.退宿后不再保留原床位, 待返校后重新安排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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