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2013-03-04

2 ,还给出了关于设计标准应用的建议. 2.1.2 对于本导则适用范围内所涵盖的影响核动力厂安全的物项、服务 和过程,应制定质量保证大纲并有效实施. 2.2 设计基准地震 2.2.1 根据《核动力厂地震危险性评价》 ,对每个厂址应评定两个级别地 震动危险性.依据《核动力厂地震危险性评价》列出的程序及核动力厂设计 确定的目标概率水平或原则,给出两个级别的设计基准地震动值:地震水平

1 (SL-1)和地震水平 2(SL-2) . 2.2.2 在核动力厂的设计中,SL-2 与最严格的安全要求相关,而SL-1 与 可能性较大而严重性较低的一般具有不同安全意义的地震水平相关.通常, SL-1 用于荷载组合(当由于与概率相关的原因,其他事件与较低强度的地震 组合) 、 事故后的检查及国家许可证要求. 对于较低水平的地震动危险性, SL-1 通常不与安全要求相关,而只与运行要求相关. 2.2.3 对核动力厂每个安全级物项均应考虑 SL-2 设计基准地震.最低水平 应考虑相当于自由场地面加速度峰值 0.15g (设计反应谱中零周期加速度的值) .

2 本文中,安全裕度是指在设计、材料选择、建造、维修及质量保证中的特殊条款的结果. 核动力厂抗震设计与鉴定 ―

9 ― 2.2.4 对于任一危险性水平, 设计基准地震动的确定一般考虑潜在相关地 震动的频谱及持续时间.当判定有多个震源对危险性具有主要贡献时,尤其 应注意.在此情况下,对于同一危险性水平而源于不同震源(如远场和近场) 的地震动(或反应谱)进行包络时应更加谨慎.考虑到构筑物、系统和部件 的抗震要求不同,宜对不同的地震动分别进行承载力评价. 2.2.5 输入地震动一般定义在地表或基岩表面处的自由场. 当需要在基础 标高处进行地震输入时,按《核动力厂厂址评价的地质与地基问题》中所述, 可采用反演-正演的方法来赋值. 2.3 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抗震分类 2.3.1 由地震引起的任何主要的厂址预期效应, 与通过核动力厂构筑物传 至结构、系统和部件的震动相关.震动可通过直接或间接相互作用机制(如 由地震引发的物项间的机械相互作用、危险物质的释放、着火或水淹,操作 人员通道的破坏以及撤离道路或进场道路的不可用等)影响核动力厂的安全 功能. 2.3.2 所有构筑物、系统和部件(以下称 物项 )都要经受任何可能发 生的地震荷载,而地震事件发生时所要求的性能可以不同于在安全分级中所 考虑的安全功能 (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2016 版第 5.1.2.1 和5.1.2.2 条) . 那些安全功能是基于在所有设计基准工况下(假想始发事件)要求最高的安全 功能.因此对于从安全出发的设计方法,除了安全分级以外,还要根据其在 地震期间和地震后的安全重要性将构筑物、系统和部件进行分类.构筑物、 系统和部件的抗震分类可根据核动力厂机组的设计特性分为三类或更多类. 分类的目的是为了有利于公众和环境对放射性释放的防护. 2.3.3 应规定核动力厂的抗震Ⅰ类物项.此类物项应设计为可承受 SL-2 地 震水平地震动所产生的后果.抗震Ⅰ类物项通常相应于安全上的最高类别,并 包括所有安全重要物项.具体来说,抗震Ⅰ类应包括下列物项及其支承结构: 核动力厂抗震设计与鉴定 ―

10 ― (1)作为 SL-2 地震水平的后果,其失效会直接或间接导致事故工况的 物项. (2)使反应堆停堆、保持反应堆处于停堆状态、在要求期间内排出余热 所需的物项,以及对上述功能的参数进行监测所必需的物项. (3)防止或缓解设计中考虑的任何假想始发事件(不论其发生的概率如 何)引起的放射性释放超过限值(限值应由监管机构规定)所必需的物项. 2.3.4 上述(3)条款中物项的选取与纵深防御有关:在SL-2 水平的地震 事件中,所有层次的防御应总是处于可用状态(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 4.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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