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2013-03-04

4 ― 附件

2 核安全导则 HAD 102/02 核动力厂抗震设计与鉴定 国家核安全局

2018 年XX 月XX 日批准发布 (征求意见稿) 国家核安全局 ―

5 ― 核动力厂抗震设计与鉴定 (2018 年X月X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本导则自

2018 年X月X日起实施 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

6 ― 目录1引言.

7 1.1 概述.7 1.2 目的.7 1.3 范围.7

2 总则.8 2.1 概述.8 2.2 设计基准地震.8 2.3 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抗震分类.9 2.4 地震荷载与运行荷载的组合.12 2.5 抗震能力.14 2.6 超设计基准地震的考虑.16

3 抗震设计.16 3.1 采用适当的厂房布置.16 3.2 岩土参数.17 3.3 土木工程结构.18 3.4 土工结构.19 3.5 管道和设备.20 3.6 选用适当的设计标准.21 3.7 定期安全审查.22

4 设备抗震鉴定.22 4.1 设备抗震鉴定的基本要求.22 4.2 分析法鉴定.25 4.3 应用试验法、地震经验和间接法进行抗震鉴定.35

5 地震仪表.42 5.1 概述.42 5.2 结构的地震反应监测.42 5.3 地震监测与自动停堆系统.43 5.4 数据处理.44 5.5 震后行动.44 附录Ⅰ 抗震分类举例.46 附录Ⅱ 其他国家对抗震设计分类或分级的典型见解.48 核动力厂抗震设计与鉴定 ―

7 ―

1 引言 1.1 概述 本导则是对《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有关条款的说明和补充.本导则 参考了《核动力厂地震危险性评价》

1 相关内容,将核动力厂选址相关的地震 问题延伸到设计与鉴定方面. 1.2 目的 本导则的目的是为设计核动力厂提供通用的可接受方法,使按《核动力 厂地震危险性评价》确定的厂址地震动不致危及核动力厂的安全,并在分析、 试验和构筑物与设备鉴定所用方法和程序的一致性方面给予指导,使其满足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安全要求. 1.3 范围 1.3.1 本导则适用于符合《核动力厂地震危险性评价》排除准则要求的陆 上固定式水冷反应堆核动力厂的设计,以防御厂址特定地震.本导则不涉及 地震动的强度或核动力厂各物项的风险度. 1.3.2 当采用简化程序进行设计和验证时, 应证明这些程序对于实现安全 目标的适宜性,并从安全的角度充分地予以评价. 1.3.3 本导则适用于新建核动力厂的设计与建造, 通常不用于对已建核动 力厂的重新评价.对于既有核动力厂的抗震设计裕度的评价不属于本导则的 范围. 1.3.4 本导则的建议可用于陆上固定式水冷反应堆以外的其他堆型的核 动力厂,但应按照所考虑堆型相关的特殊安全要求,采用工程判断的方法评 价其适用性. 1.3.5 本导则中关于模型化与物项鉴定方面的技术建议也可应用于地震 以外其他来源引发振动的设计中,如:工业设施的爆炸、飞机撞击、采石场

1 该导则取代 HAF101/01《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 (1994 年修订) . 核动力厂抗震设计与鉴定 ―

8 ― 爆炸或高速旋转机械的事故等.但是,对于此类扩展应慎用,尤其是关于诱发 振动的频率范围、持续时间、方向和对核动力厂的影响机理等方面,应进行 工程判断.还应注意到,抗御此类荷载的设计可采用不同的形式,例如防撞墙 或可能包括其他不同的破坏形式(例如冲击荷载引起的结痂或破碎) .在本导 则中不考虑这些特殊的工程措施.

2 总则 2.1 概述 2.1.1 本章依据《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中所确定的要求,按构筑物、 系统和部件在设计基准地震事件中的安全重要性,对其抗震分类提出建议. 为保证在设计中有适当的安全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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