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2013-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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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3.9硝酸工业尾气 指吸收塔顶部或经进一步脱硝后由排气筒连续排放的尾气,其主要污染物是氮氧化物(NOX),此处氮氧化物指 一氧化氮(NO)和二氧化氮(NO2),本标准以NO2计. 3.10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 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11排气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通过排气筒向环境排放的工艺废气的量. 3.12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 指用于核定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硝酸(100%)或硝酸盐产品的排气量上限值. 3.13企业边界 指硝酸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的实际边界.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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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4.1.4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 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 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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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4.1.5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 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 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 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 水量排放浓度. 4.2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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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4.2.6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 、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

未进行 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 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 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4.2.7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所有排气筒高度应 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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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4.2.8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气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气 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须将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换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并以大气污染物基准气 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的换算,可参照采用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 浓度的计算公式.排气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1.1对企业排放废水和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废气 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1.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 执行. 5.1.3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1.4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1.5企业必须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2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2.1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HJ/T 91的规定执行. 5.2.2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8所列的方法标准. 5.3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3.1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GB/T 16157和HJ/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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