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2013-02-05
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1-2010)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硝酸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 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硝酸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硝酸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 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以氨和空气(或纯氧)为原料采用氨氧化法生产硝酸和硝酸盐的企业.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硝酸为原料 生产硝酸盐和其他产品的生产企业.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920-1986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11893-1989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4-1989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6488-1996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6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5-2005水质 氨氮的测定气 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水质 总氮的测定气 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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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HJ/T 399-2007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79-2009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535-2009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硝酸工业 指由氨和空气(或纯氧)在催化剂作用下制备成氧化氮气体,经水吸收制成硝酸或经碱液吸收生成硝酸盐产品的工 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硝酸包括稀硝酸和浓硝酸,硝酸盐指硝酸钠、亚硝酸钠以及其它以氨和空气(或纯氧)为原料采 用氨氧化法生产的硝酸盐. 3.2现有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硝酸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3新建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硝酸工业建设项目. 3.4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 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 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5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6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7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 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污水等). 3.8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硝酸(100%)或硝酸盐产品的排水量上限值. 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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