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 2019-08-30 |
4、 根据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天健正信审(2012)专字第
020072 号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及《N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内部控制有效性 的自我评价报告》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 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 二十四条之规定.
5、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主管部门、 税务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主管部门等有关政府部门分别出具的 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 十五条之规定: (1)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 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 准;
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
或者伪造、 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