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2019-08-30
1 关于N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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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录

一、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5

二、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7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13

四、发行人的业务.18

五、关联方及关联交易.19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2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8

八、发行人章程草案的修改.39

九、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40

十、发行人的税务.41 十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46 十

二、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47 十

三、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48

3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N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闽理股意字[2012]第2011029-04 号致:N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N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公司 )与福建至理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签订的《证券法律业务委托协议书》 ,本所接受 发行人的委托,指派蔡钟山、蒋浩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担任发行人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上市 ) 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于

2011 年3月25 日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闽理股意字 [2011]第029 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现因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对发行人

2011 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最近三年的审计 报告,同时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发生了一定变化,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证监发[2001]37 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 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的规定,本所特此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释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 指 N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根据上下文,指其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前任何时间的有限责任公司 控股股东、 N兴控股 指 N兴控股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 指 林永贤先生、林永保先生和林永龙先生 北京升兴 指 升兴(北京)包装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子公司

4 中山N兴 指 N兴(中山)包装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子公司 河北N兴 指 N兴(河北)包装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子公司 山东N兴 指 N兴(山东)包装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子公司 郑州N兴 指 N兴(郑州)包装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子公司 福建恒兴 指 恒兴(福建)易拉盖工业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子公司 香港N兴 指 N兴(香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子公司 安徽N兴 指 N兴(安徽)包装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子公司 睿士控股 指 睿士控股有限公司 鑫恒昌 指 福州鑫恒昌贸易有限公司 鑫瑞源 指 福州鑫瑞源贸易有限公司 鑫宝源 指 福州鑫宝源贸易有限公司 N兴企业 指 N兴企业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关联方(同一实际控制人) N兴贸易 指 N兴贸易公司,系发行人的关联方(同一实际控制人) 富N食品 指 福建省富N食品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关联方(同一实际 控制人)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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