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9-08-29 |
(六)企业
1 年之内是否发生重大环境事故、安全生产责 任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
(七)需要评价的其他情况(如资源综合利用过程符合环 境保护要求,是否产生二次污染等) .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向被评 价企业出具评价报告(格式附件 3) ,并按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与 评价工作全过程相应的评价工作档案.评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企业基本情况,工艺技术介绍,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情况,产品 质量控制情况,企业自身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 用量、企业接收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及相关的 物料衡算过程,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第十八条 评价机构应当保守被评价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 密. 第十九条 评价机构应在评价工作季度终了后10日前完成 上季度评价报告,并将评价报告报被评价企业所在县级工业和 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纸质材料1份和评价报告扫描件,纸质 材料由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留存) ;
县级工信部门在季 度后20日前将评价报告扫描件和评价情况汇总表(格式附件4) 报至被评价企业所在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各评价结果汇总表汇总 后在评价工作季度后25日前报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 信息化厅统一在官网公布全省评价结果信息, 包括: 企业名称、 -
7 - 所在区县、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种类与数量、综合利用产 品名称、评价机构名称.逾期上报的,将列入下一季度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评价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 理,负责对全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进行监 督指导和管理,会同税务等有关部门对评价机构进行监督, 每年对评价机构进行一次抽查. 第二十一条 评价机构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 则,开展评价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从推 荐名单中予以删除,并在发布网站予以公告:
(一)申请列入评价机构推荐名单时提供虚假资料、信息 的;
(二)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造成评价报告严 重失实的,或将评价的全部或部分评价工作外包的;
(三)不能保证评价工作质量,或评价工作质量低劣的;
(四)不接受监督管理、不按规定报送评价报告、评价结 果汇总表和年度工作报告的;
(五)未能正常开展评价工作
2 年以上的;
(六)未按档案管理规定建立评价工作全过程档案的;
(七)其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第二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逐步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 系统,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一 -
8 - 安排,将当地评价机构、被评价企业和相关评价结果信息纳入 信息管理系统中. 第二十三条 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并 监督本辖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州(市)工 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季度对本辖区内评价报告进行现场抽 查,并将抽查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四条 评价机构应于次年
1 月底前对上年度工作进 行总结,形成年度工作总结和业绩报告,上报企业所在州(市)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认 后,于次年
2 月底前将评价机构工作总结和业绩报告报送省工 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五条 评价机构和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 评价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可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