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2019-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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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云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 评价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云南省工业绿色发展,推动工业固体废物 资源综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固 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结合云南实际,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 利用评价,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 是指对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利用的工业 固体废物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对综合利用的技术条件和要求 进行符合性判定的活动. 第四条 评价工作按照自愿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地开展评价活动. 第五条 云南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管 理本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促进工业固体废 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化、绿色化、规模化发展. 第六条 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可 依据评价结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 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向税务管理部门申请暂予免征环境保 护税,以及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相关产业扶持优惠政策.

第二章 管理机制 -

2 - 第七条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由评价机构,依 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的《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 用产品目录》 (附件 1) (以下简称《目录》 )开展评价, 《目录》 有调整的,以最新发布或调整的为准. 第八条 评价机构是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 价的第三方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在资源、环境等相关领域开展评估、评价、技术服务具有

1 年以上业务经验,熟悉相关产业政策、标 准和规范;

(二) 在云南省内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的工作条件, 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从事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专职人员不 少于

8 人,其中从事资源、环境等相关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职 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

3 人,财会类初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 少于

1 人;

项目负责人须由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以上专职人 员担任,并从事资源、环境等领域相关业务不少于

3 年;

评价 机构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近1年承担资源、环境等领域第三方服务业务不少 于5项;

(五) 具有完备的评价内部控制程序, 包括机构管理制度、 评价工作规程、评价人员管理制度、评价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专家审议制度等;

(六)与委托评价的单位在产品技术开发、生产、销售等 方面不存在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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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用良好;

(八)具备开展评价所需的其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GPS 定位仪、激光测距仪、测厚仪等) .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机构可以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 申报的通知向所在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评价机 构申报表及相关申报材料(格式附件 2) ,州(市)工业和信息 化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合格机构申报材料推荐至省工业和 信息化厅.评价机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评价机构申请报告;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三)载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 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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