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2019-08-29

(四)从事资源、环境和财会等相关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技 术职称证书及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近1年承担资源、环境等相关行业第三方服务证明 材料;

(六)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并公开的工业固体废 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收费标准;

(七)有关管理制度及内控程序;

(八)非云南省注册的评价机构在云南省分支机构的办公 场所、场地证明;

(九)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盖单位法定代表 人和单位公章;

(十)信用承诺书;

-

4 - (十一)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一年内) ;

(十二)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对评价机构申报材料的评 审,对通过评审的评价机构在省工信厅官网公示

10 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评价机构推荐名单并发布.评 价机构推荐名单根据评价工作实际需要和评价机构质量管理 要求,分批申报、确定和发布,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评价机构推荐名单有效期为

2 年,评价机构应当于有效期 满前

3 个月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复审申请,经复审合格后 予以重新发布评价机构推荐名单. 第十一条 评价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实施 细则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出 具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报告.评价机构对评价报告 负责,并承担责任,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评价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评 价工作量、技术含量按行业类别合理制定并公开评价收费标 准.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 利用评价,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的推荐评价机构名单中自 主选择评价机构. 第十四条 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应 向评价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

5 -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近

2 年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企业 基本情况、经营规模、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品产量、 年产值等) ;

(三)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采购(或接收) 、消耗、库存 及产品生产、出库、外销的相关报表及排污许可执行报告;

(四)工业固体废物原料掺量证明材料;

(五)产品标准、生产工艺技术说明及流程图(含固体废 物排放点、综合利用点及名称)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平衡图, 含有毒有害工业固体废物的还需提供有毒有害元素平衡图;

(六)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七)质量、环境管理体系,物质计量统计体系等相关管 理体系建设情况;

(八)评价需要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评价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和准确 性审查,对企业生产过程及提交资料的一致性进行现场核查, 确定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 第十六条 评价机构需评价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技术规范;

(二)企业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品是否符合 《目录》要求;

(三)企业是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环境管理体系;

(四)企业物质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情况是否满足对工业固 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量的核算要求;

-

6 -

(五)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量的物料衡算过程是否 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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