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2019-08-28

(2) 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的工勤人员;

(4)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

(5) 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 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 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 、 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按照当时的设计,就是将劳动者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公务员和参 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按照公务员进行管理;

一部分按照劳动法进行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 发展,劳动关系呈现多样化,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已不适用劳动关系客观发展的需要.因此, 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 扩大了适用范围. 即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 单位,并且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也纳入本法调整.此外,本法还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 和现实劳动关系的需要,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专门规定. 《劳动合同法》逐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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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经济性组织,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是用人单位的主要组成部 分,是本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

7 个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 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 从 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 科技馆等,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超过30万家. 本条第一款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范围, 就是说除列举的三类用人单 位外,本款还规定 等组织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 等 ,属于 等外 ,也就是说除列 举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组织外,其他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也适用本法.这三类组织以外的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它们的组织形式比较 复杂,有的采取合伙制,有的采取合作制,它们不属于本条列举的任何一种组织形式,但他 们招用助手、工勤人员等,也要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也需要适用本法.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根据本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1.国家机关.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国家军 事机关、政协等,其录用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不适用本法,国家机关招 用工勤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就要适用劳动合同法. 2.事业单位.事业单位适用本法,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录用 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不适用本法.一种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 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本条的规定.还有一种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 研机构等,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条的规定执 行;

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法第九十六条的规 定,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另有规定的,就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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