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9-07-07
附件1 关于优化人才住房保障的实施细则 (甬人社发〔2015〕179号)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的意见》(甬党发〔2015〕29号)有关精神,现就优化人才住房保障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

(一)适用对象及保障办法 自2015年8月12日起,市及各县(市)区所属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下同)、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从宁波市外全职新引进的列入甬党发〔2015〕29号文件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可享受相应的安家补助.其中新引进的顶尖人才给予300万元的安家补助;

新引进的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安家补助;

新引进的高级人才给予15万元安家补助. 全市企事业单位全职新引进的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的安家补助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全市全职新引进的高级人才安家补助按以下原则负担:市本级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县(市)区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由市财政负担10万元,县(市)区财政负担5万元. 上述人才须与引进企事业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全职在宁波工作(外籍人才每年在甬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夫妻双方同时引进,且都属安家补助享受对象的,一方按全额享受,另一方按补助标准享受50%.在签约期内调离本市的,应根据协议按在宁波5年服务期限计算,将不足服务期限相应比例的安家补助费退还给原引进企事业单位,由引进单位负责缴还财政.

(二)申报提交材料及流程 1.每年10月申报,符合条件的对象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填写《宁波市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宁波市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申请表》一式四份;

(2)在甬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3)单位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4)各类人才认定的证明文件材料;

引进的应届博士毕业生,需提供报到证或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5)引进后在甬购房的,提供本人在甬购房合同(期房)、房产证件(二手房)或不动产权证;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加盖单位章的复印件,引进时间以报到后缴纳的社保时间为准. 2.安家补助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将申报材料送各主管部门审核后(县(市)区企事业单位需由县(市)区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审核),报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总窗. (2)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总窗负责对申报对象进行统一审核,经市人力社保局复核后,进行网上公示. (3)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总窗报市人力社保局签署审批意见后,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税局联合发文下拨安家补助,并报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备案.补助资金划拨至各申报对象所在单位,再发放给相关对象,县(市)区、开发区财政负担部分同时配套发放. 3.安家补助发放形式 (1)凡符合条件享受安家补助的高层次人才,申报时已在甬购房的,凭本人在甬购房合同(期房)或房产证件(二手房)或不动产权证可申请一次性发放安家补助. (2)凡符合条件享受安家补助的高层次人才,申报时未在甬购房的分三年发放,年度发放金额依次为:顶尖人才为100万、100万、100万,特优人才为40万、30万、30万,领军人才为30万、30万、20万,拔尖人才为20万、20万、10万,高级人才为5万、5万、5万(属于县(市)区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市级财政承担的10万为4万、3万、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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