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3-05-25
附件 连云港市市级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加强和规范市级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生态资金 )使用管理,强化项目储备,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连发〔2015〕32号)、《连云港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连政办发〔2013〕13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资金的来源包括: 1.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2.中央、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未明确具体项目的生态环保类补偿及奖励等资金纳入生态资金统筹使用. 3.中央、省财政下达的生态环保类资金切块地方部分,原则上按照中央、省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在项目申报及审批上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生态资金使用管理要围绕国家、省及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主要支持公益性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项目,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社会提供更多生态产品供给. 第四条 生态资金使用管理遵循 突出重点、公益优先、注重绩效、公正规范 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生态资金补助项目原则上通过 江苏省环保项目储备库管理平台 (以下简称 环保项目储备库 )申报,由市环保局统一管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与分工 生态资金由市财政局、环保局共同管理. 第七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会同市环保局制定生态资金管理办法;

生态资金年度预算安排;

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会同市环保局下达生态资金项目指标;

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市环保局主要负责:配合市财政局制定生态资金管理办法;

组织生态资金项目申报和项目储备库管理;

组织对申报项目开展评审,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生态资金安排建议,并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价等工作.对本部门获得的生态资金进行资金和项目监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负责:申报项目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书面承诺专项资金获批后按规定使用.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生态资金原则上重点支持市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重点工程、区域水气土污染防治、良好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主要污染物减排、农村环境整治、 两减六治三提升 专项行动奖补及重点工程补助、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信息化、交通干线沿线环境综合整治 五项行动 ,全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主要包括:

(一)大气污染防治项目.根据国家和省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支持市区燃煤锅炉改造和淘汰、涉气行业脱硫脱硝、工业烟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扬尘治理、移动源污染治理、气化工程、集中供热替代、油气回收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控、秸秆污染综合治理、餐饮油烟综合治理等项目.

(二)水污染防治项目.根据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市工作方案,支持市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水质较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和保护、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区域水生态功能区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近岸海域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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