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2019-08-09
公司章程

1 浙江创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2017 年3月公司章程

2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3

第三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7

第四章 董事会.15

第五章 总经理.22

第六章 监事会.23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24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26

第九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27

第十章 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

29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31 第十二章 附则.34 公司章程

3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公司由有限公 司整体变更设立. 第三条 公司名称:浙江创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于城镇海成路468号 第四条 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 万元,等额划分为

5000 万股. 第五条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 资时间、出资方式及比例另制定股东名册置备于公司. 第六条 公司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 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公司住所地 的法院起诉.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依据公 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 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合称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企业价值观:创新、时尚、诚信、服务. 创新:建立标准,与众不同;

时尚:趋势流行,引领风尚;

诚信:诚实正 直,信守承诺;

服务:勇于担当,客户至上.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太阳能综合利用;

太阳能热水器、热泵热水器、电热 水器、燃气热水器、燃气炉、太阳能测控仪、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日 公司章程

4 用管状电器元件、空调器用热交换器、热泵、制冷低温设备、太阳能发电 设备、风力发电设备、家用电器控制器的研发、制造、加工、销售、安装 及维修;

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安装及维修;

机电设备安装;

货物进出口 和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道 路货物运输.(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为准)

第一节 股份的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均为普通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均为普通股,每股 同权同利.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总额为

5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五条 股东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如下: 发起人姓名(名称) 证件名称及号码 认购股份数 (万股) 出资方式 出资期限 夏青

330424197605182611 1206 净资产 2016年12月31日前 周春红

330424197702182824 500 净资产 2016年12月31日前 沈美英

330424195212242661 480 净资产 2016年12月31日前 田小明

321102196108242812 30 净资产 2016年12月31日前 刘松涛

330424198211034071 30 净资产 2016年12月31日前 徐怀军 32072319730311163x

30 净资产 2016年12月31日前 沈燕伟

330424197503212613 30 净资产 2016年12月31日前 贺海罗

330424197512232616 30 净资产 2016年12月31日前 蔡张林

330424196207232017 38 净资产 2016年12月31日前 沈韫玉

330424197511040022 31 净资产 2016年12月31日前 莫卫良

330424196512082414 35 净资产 2016年12月31日前 向前

430404197501011015 30 净资产 2016年12月31日前 郑利明

330419196802042495 100 净资产 2016年12月31日前 孙军浩

320423197301051219 30 净资产 2016年12月31日前 沈伟

330424197306122635 30 净资产 2016年12月31日前 嘉兴博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1330424MA28A4KA2C

2070 净资产 2016年12月31日前 公司章程

5 嘉兴特立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91330424MA28A4KC94

200 净资产 2016年12月31日前 嘉兴艾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91330424MA28A4KB07

100 净资产 2016年12月31日前 第十六条 持股证明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公司应向股东签发由公司董事长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持股证 明.持股证明应标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代表股份数、 编号、股东名称.发起人的持股证明,应当标明发起人字样. 公司股票于公司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股票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公开转让应在 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司应当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的名册系统或书面的方式申领持有人名册,并在公司里置备持 有人名册. 第十七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购回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 公司章程

6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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