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9-09-28
郴州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郴环改字〔2018]

1 号 郴州钻石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7328882607 地址: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新江路 法定代表人:李军 我局于

2018 年8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郴州市环境监测站对 你公司锅炉废气总排口、氨气吸收塔排口进行了监督性监测,发现你公 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锅炉废气排放超标.

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采样照片、采样 记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 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向大气排放污染 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制要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 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 染物的."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确保锅炉废气达标 排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以暗查的方式进行复查,逾期 未改正的,视为拒不执行,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实施按日连续行政处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 行处理. 你公司如对行政命令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 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郴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 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厂:攀、 ~犷248 「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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