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9-07-18

或(ii) 有由入境事务主任作出的撤销决定,但该决定 已在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后遭推翻;

《公约》 (Convention) 指适用於香港的由联合国大会在

1984 年12 月10 日通过的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 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

存在酷刑风险国家 (torture risk State) 就声请人而言,指符 合以下说明的国家:该声请人基於自己在该国家有遭受 酷刑的危险,而就该国家提出酷刑声请;

第2部第7条《2012 年入境 ( 修订 ) 条例》 A2804

2012 年第

23 号条例 免遣返保护 (non-refoulement protection) 就声请人而言,指 根 《公约》 第三条所订的该声请人免被驱逐、交回或引 渡往存在酷刑风险国家的保护;

后继声请 (subsequent claim) 指先前曾提出酷刑声请 ( 而该声 请已获最终裁定或被撤回 ) 的人提出的酷刑声请;

移交 (surrender) 指根 《逃犯条例》 ( 第503 章)将某人移交 往香港以外地方, 而移 交逃犯法律程序(surrender proceedings) 指就上述移交而提起的法律程序;

国家 (State) 指中国以外的国家;

最终裁定 (finally determined)――参阅第 37V 条;

酷刑 (torture) 指―― (a) 为―― (i) 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

(ii) 某人或第三者所作或被怀疑所作的行为,处罚 该人;

或(iii) 恐吓或威胁某人或第三者;

或(b) 基於任何一种歧视的理由, 蓄意使该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 作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在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分行 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的,或是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 下造成的 ( 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随 附的疼痛或痛苦则不包括在内 );

第2部第7条《2012 年入境 ( 修订 ) 条例》 A2806

2012 年第

23 号条例 酷刑风险 (torture risk) 指遭受酷刑的危险;

酷刑声请 (torture claim) 指基於酷刑风险而根37X 条 在香港提出的 ( 或凭藉第 37ZP(2)(b) 条视为已在香港 提出的)免遣返保护的声请,包括根37ZE(2) 或37ZG(3) 条重新启动的酷刑声请;

酷刑声请表格 (torture claim form) 指处长根 37Y(4) 条指 明的酷刑声请表格;

遣离 (removal) 指根

18 条或根菜屠刖沉罨虻萁饫刖 令,将某人遣离香港;

撤回 (withdrawn) 就声请而言,指按照第 37ZE 条被撤回或 根 37ZF 或37ZG 条视为被撤回;

撤销决定 (revocation decision) 指―― (a) 入境事务主任根 37ZL(1) 条作出的决定;

或(b) 上诉委员会根 37ZM(1) 条作出的决定;

声请人 (claimant) 指所提出的酷刑声请 ( 已被撤回的酷刑声 请除外 ) 符合以下说明的人―― (a) 尚未获最终裁定;

或(b) 属已确立声请. 第2部第7条《2012 年入境 ( 修订 ) 条例》 A2808

2012 年第

23 号条例 (2) 在本部中,凡提述本部,即包括附表 1A 及根 37ZW 条订立的任何附属法例. 37V. 酷刑声请何时获最终裁定 (1) 除第 (2)、(3)、(4) 及(5) 款另有规定外,入境事务主任 一旦根 37ZI 条就某酷刑声请作出决定,该声请即 属获最终裁定. (2) 如酷刑声请被第 37ZI(1)(b) 条所指的决定驳回,该声请 在以下情况下,即属获最终裁定―― (a) 针对该决定提出上诉的限期已届满,而没有针对该 决定的上诉在该限期内提出;

或(b) ( 如有上诉针对该决定提出 ) 该上诉已获处理. (3) 如入境事务主任就某已确立声请作出撤销决定,该声请 自该决定作出起,须视为未获最终裁定. (4) 第(3) 款所涵盖的酷刑声请,在以下情况下即属获最终 裁定―― (a) 针对该撤销决定提出上诉的限期已届满,而没有针 对该撤销决定的上诉在该限期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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