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9-07-18
惠州市教育局惠市教〔2016〕302 号 关于做好

2017 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在我市参加中考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有关中学: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 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 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12〕137 号)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中考工作的通知》 (惠府办 〔2013〕43 号)的有关精神,现就做好

2017 年进城务工人 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 随迁子女 )在我市参加中考工作 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扎实推进 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是促进教育 公平的客观要求,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县(区)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 领导,完善保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严格执行随迁子女升 学考试政策,扎实推进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

二、严格审核,规范管理,严肃纪律

(一)实事求是界定报考资格条件 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 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中考工作的通知》 (惠府 办〔2013〕43 号)的精神,结合实际,现对随迁子女中考资 格条件界定工作说明如下: 一是关于社会保险、居住证和完整学籍年限截止时间的 计算问题.拟2017 年在我市报名参加中考的随迁子女,其 父亲或母亲在我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持有我市居 住证有效期以及随迁子女高中阶段完整学籍年限的计算截 止时间统一为

2017 年8月31 日. 二是关于办理居住证的问题.拟2017 年在我市报名参 加中考的随迁子女,其父亲或母亲在

2014 年9月1日前已 办理居住证,且持有的居住证截止至

2017 年8月31 日属于 有效的予以认定. 三是关于合法稳定住所的问题.拟2017 年在我市报名 参加中考的随迁子女,其父亲或母亲住所为农村自建房或单 位宿舍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租赁合同 或相关证明材料,按《惠州市私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 的要求到当地派出所或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 部门办理了居住手续的予以认定. 四是关于

3 年完整学籍的问题.拟2017 年在我市报名 参加中考的随迁子女,

2016 年3月1日前在我市初中学校就 读且取得就读学校学籍的应届毕业或往届生予以认定. 五是关于随迁子女在我市报名参加中考资格审核的具 体情况,按《2017 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 报名资格审核工作指引》 (见附件)执行.符合报考条件并 提出申请在我市报名参加中考的随迁子女,应当在中考报名 时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由县(区) 招生考试中心负责认定工作.

(二)确保随迁子女中考报名工作良好秩序 各县(区)要安排专人负责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报 名资格审核工作,要建立完善随迁子女报名资格信息公示制 度.县(市、区)招生考试中心所确定的报考名单由学籍所 在中学公示

7 天,公示信息须包括随迁子女姓名、性别、所 在中学、随迁子女父母姓名、相关佐证材料等.对公示结果 有异议并经审定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予办理报考手续. 要建立完善随迁子女报名资格审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实行工作倒查制.对弄虚作假、骗取报名资格的考生,一经 查实,将依法依规取消其当年在我市中考报名、考试或录取 的资格,同时不再重新办理补报手续.对在随迁子女报考资 格审核、公示中发现或举报查实有严重违规行为,将依法依 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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