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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by Stanford University 吴梅诉 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

2 号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1 年12 月20 日发布) 中国指导性案例项目 中文指导性案例(CGC2)

2012 年1月9日(最终版本)* * 此案例的中文引用是: 《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中国指导性案例项 目,中文指导性案例(CGC2) ,2012 年1月9日(最终版本),http://cgc.

law.stanford.edu/guiding- cases/guiding-case-2.原文可见《中国法院网》 ,http://old.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472159.亦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11 年12 月20 日,http://old.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1112/21/472164.shtml. 最终版本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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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键词 民事诉讼 执行 和解 撤回上诉 不履行和解协议 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裁判要点 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 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 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原告吴梅系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吴梅收旧站业主,从事废品收购业务.约自

2004 年开始,吴梅出售废书给被告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简称西城纸业公司) .2009 年4月14 日双方通过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壹佰 玖拾柒万元整($1970000.00) .同年

6 月11 日,双方又对后期货款进行了结算,西城纸 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伍拾肆万捌仟元整($548000.00) .因经 多次催收上述货款无果,吴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西城纸业公司 支付货款 251.8 万元及利息.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对欠吴梅货款 251.8 万元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梅 货款 251.8 万元及违约利息.宣判后,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 审审理期间,西城纸业公司于

2009 年10 月15 日与吴梅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商定西城 纸业公司的还款计划,吴梅则放弃了支付利息的请求.同年

10 月20 日,西城纸业公司以 自愿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因西 城纸业公司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吴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 法院对吴梅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予以支持.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 督,主张不予执行原一审判决. 最终版本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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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裁判结果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眉执督字第4号复函认为:根据 吴梅的申请,一审法院受理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并无不当,应当继续执行.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西城纸业公司对于撤诉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知,即一旦法院裁定准予其撤 回上诉,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虽然二 审期间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做出约定,西城纸业公司因该协 议的签订而放弃行使上诉权,吴梅则放弃了利息,但是该和解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诉讼外 达成的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制作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西城纸业公司未按 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 由,主张不予执行原生效判决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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