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此身滑稽 2019-07-07

48 小 时内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 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 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 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 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 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申请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及保险费交付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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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 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 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二)残疾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申请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及保险费交付凭证;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司法鉴定机构根据《残疾评定行业标准》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三) 被保险人继承人作为索赔申请人索赔时, 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其具备继承 权及所享份额等事宜的公证文件;

第二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 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 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后, 可变更本合同的有 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的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但保险 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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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五)保险人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 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 本保险合同的 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二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的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 以结算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外汇汇率为准.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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