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此身滑稽 2019-07-07

4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十条 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若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 按照续保当时保险人执行的条 款和费率向保险人交纳续保保险费, 则本保险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本合同可按前述续保方 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投保单上所约定的最高承保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满期日. 保险人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续保当时的情况决定是否调整续保费率或有条件续保. 本保险 续保前被保险人应将其已知或已患的疾病或其它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保险人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 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 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 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 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

八、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 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 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 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 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责任的核定必须依赖 于特定证明、鉴定、判决、裁定或其他证据材料的,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或 自行取得上述证据材料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或 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 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 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 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

5 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 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按约定 及时足额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 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 投保人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 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 知的,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发送给投 保人.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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