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9-07-06

2015 年6月14 日,他接受工友邀请,来到桂林市香楠雅阁家具有限公 司的工厂打工,从事实木家具制作. 家具厂的主管跟他说好,没有底薪, 按件计费,多劳多得,但未就试用期 和签订劳动合同的事项予以说明,老 苏过去经常在各种小作坊打零工,不 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也很常见,因此 他并没有提出意见. 上班以后的第五天,老苏开始给 一张小靠椅制作椅背,当木材经过镙 机时突然发生意外,裁线不知为何走 偏,老苏的手上瞬间鲜血喷涌,他大 喊一声连忙缩回双手.工友们寻声纷 纷将目光投向老苏,紧接着同时发出 惊恐的呼叫.只见老苏的左手血肉模 糊,在食指末端还晃荡着一个物体, 工友们凑近一看,发现竟然是一节手 指头.工友们赶紧叫来主管,扶起老 苏赶往最近的东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于条件有限,卫生服务中心在 为老苏进行了止血处理以后,便催促 他立即转往桂林市较好的外伤医院做 进一步治疗. 由于断指未能得到有效保护, 血管 神经已全部坏死, 接骨已经没有意义, 当天晚上 8点40分左右, 桂林市一八一 医院为老苏进行了断指分离手术.随 行而来的主管替老苏支付了

2500 元治 疗费用, 便默默消失在了人群之中, 随 后家具厂再未出现一人前来探望老苏 或对后续治疗、 赔偿进行交涉. 因无钱支付后续治疗费用,老苏 做完手术后立即离开医院返回了全州 老家. 劳动仲裁过程中工厂先是更了名,后来竟 不翼而飞

2015 年11 月,老苏申请市劳动 争议仲裁委对自己和香楠雅阁家具厂 的劳动关系进行认定,家具厂经通知 未派人到庭,仲裁委缺席审理后作出 裁决,判定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 同,但老苏受家具厂管理并安排工作,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确认为双方 存在劳动关系. 次年

3 月,老苏又向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这一过程中香楠雅阁家具厂仍然没有 露面,而更离奇的是,老苏听工友说 家具厂似乎已经悄悄改了名.由于工 伤认定也十分顺利,老苏没有把这一 不寻常的迹象放在心上,但就是这个 小小的疏忽,给后续的索赔埋下了巨 大的隐患.

2018 年初,老苏拿着仲裁委的裁决书和工伤残疾十级认定书,再次 来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准 备进行伤残补助金的仲裁申请,然而 令他想不到的是,这次仲裁委却对他 的申请不予受理. 原来就在工伤认定之后不久,桂林香楠雅阁家具有限公司已经于2016 年6月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了注 销,注销公告就刊登在当年

4 月21 日的《桂林日报》 上.因为被申请主体 不翼而飞,仲裁委无对象可裁,只能 不予受理.老苏又把家具公司的三个 股东列为被申请人,但仍然不符合仲 裁法的相关规定. 老苏发了懵,仲裁委也无可奈何,这样的事在他们看来也实属罕见.在仲裁委的建议下,老苏决定直 接向法院起诉试试看.然而同样的情 况,在法院也碰了壁.七星区人民法 院受理案件后,发现作为被告的桂林 香楠雅阁家具有限公司在工商登记系 统无法查询,作为应诉适格主体的对 象不存在,案件根本无法审理,于是 劝说老苏撤回了起诉. 公司法解决劳动纠纷,跑得了 庙 跑不了 和尚 面对无法仲裁又无法起诉的境况,想着正在上学的儿子和精神二级 残疾的妻子,作为家中唯一劳动力的 老苏抱着厚厚的一沓鉴定材料,几乎 陷入了绝望. 好在老苏的法律援助律师没有放 弃,她反复梳理案件材料,终于从家 具厂的注销手续里发现了端倪.据公 司法关于企业注销的程序规定,公司 注销至少应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 纸上刊登公告,而香楠雅阁家具公司 仅在市一级的 《桂林日报》 上刊发了 公告,注销程序涉嫌违法.律师提醒 老苏,也许能以此认定注销无效,从 而令家具厂继续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于是,2019 年1月,律师带着老 苏再次来到七星区法院,以注销程序 违法递交了起诉材料. 这一起涉及劳动者身体健康权利,又经两次起诉的疑难复杂案件引起了法院重视.立案庭主管负责领导召集相关人员专门就该案的立案依据进行讨论,讨论结果为:企业注销程序是否可以倒流涉及的法律问题过于复杂,且偏离了本案的关注焦点,原告的诉求是寻找承担工伤赔偿给付责任的主体,根据工伤保险给付规则,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补助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而本案涉及的企业已经注销,造成给付主体不清的后果,因此法院立案及审理的重点应为查明相关费用给付责任主体.基于此,原告仍以家具厂作为被告的起诉方式不妥. 最后老苏直接以家具厂原股东作 为共同被告,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案 件得以顺利受理. 接下来, 立案庭又将该院具有丰富 疑难劳动案件处理经验的法官确定为 案件主审人.主审人详细研究卷宗和 证据材料后认为, 各部门关于原告劳动 关系、 工伤、 伤残等级的认定和鉴定的 过程无实质法律问题或程序法律问题, 问题在于企业注销后原股东承担企业 应负债务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在查阅 了大量法律著作和法律条文后, 主审法 官终于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找到 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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