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 2019-07-04 |
15 个工作日内,向区 发改委、 监察局、 财政局和审计局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 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 技术条款、 评标标准和方法、 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权对书面报告提出质疑并要求整改. 第十八条 签定合同
(一)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 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二)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 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
确需超出规 定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定前,报区发改委审查同意.凡应 ―
11 ― ----――― 报经审查而未报的,一律不予承认.
(三)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 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应当报送区发改委、监察局、财政 局和审计局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按 《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 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鹤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 年5月26 日印发 (共印
35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