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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参 加了
2012 年5月30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认真审议了《关于顺特电气有 限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现就顺特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特电气") 对大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汉集团")提供委托贷款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委托贷款的必要性 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大汉集团提供委 托贷款有利于用活公司短期闲置资金,减轻公司财务费用负担,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 使用效益.
二、委托贷款的公允性 本次委托贷款的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委托贷款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大汉集团系一家大型民营企业集团,名列2011年湖南100强企业第16 位,湖南民营企业第2位,其业务定位符合我国大力推进城镇化的政策导向,其资产负 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财务指标处于较为合理的水平,资信优良,其提供质押 担保的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的40%股权对应2011年底的资产净值为48,645万元,达到 顺特电气拟提供的委托贷款最高额度的2.4倍;
且由大汉集团实际控制人付胜龙提供不 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故该委托贷款风险较小,不会对公司经营及资金安全造 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委托贷款对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委托贷款进行利益转移或损害 公司利益的情形.
2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顺特电气本次委托贷款行为符合相关规定,交易公平、合理,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顺特电气对大汉集团提供委 托贷款. 独立董事:赖国华、牟小容、蓝永强、胡春辉
2012 年5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