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2019-09-04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桂环规范〔2018〕2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部分行业 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 特征值系数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关于全面做好环 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62 号)、《关 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 (环 境保护部公告第

81 号)规定,排污单位不能用监测或者用排污系 数、物料衡算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应按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计算排污量.

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我区将按环境保护部《关于排 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 号)中 规定的小型第三产业等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核定无法进行 实际监测或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法计算的小型第三产业等部分 行业污染物排放量.本公告有效期

5 年. 特此公告. 附件: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 年3月27 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

2 ― 附件 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 行业类型 特征指标(单位) 排污特征值系数 餐饮业 营业面积 (平方米)

100 以下 (含100) 污水 70/月 废气 33/月100-300 (含300) 污水 150/月 废气 66/月300-500 (含500) 污水 430/月 废气 100/月500-1500 (含1500) 污水 720/月 废气 250/月 住宿业 床位(床) 污水 3/月・床 洗染服务业 (衣物类) 干洗机(台) 污水 65/月・台 水洗机(台) 污水 37/月・台 美容美发保健业 床位(张) 污水 22/月・张 座位(个) 污水 6/月・个 洗浴业 (洗脚、洗澡) 床位(张) 污水 15/月・张 座位(个) 污水 20/月・个 衣柜(个) 污水 4/月・个 汽车、摩托车 维修与保养业 提升机(台) 污水 85/月・台 地沟(条) 污水 43/月・条 水枪(支) 污水 36/月・支 摄影扩印服务业 彩扩机(台) 污水 70/月・台 独立燃烧锅炉 锅炉(蒸吨) 废气 166/月(≤2 蒸吨) 备注1.在餐饮行业中,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针对燃煤燃烧废气,不含油烟类污 染物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产生的废气. 2.餐饮业的营业面积可参照《消防意见审核书》的面积计算. 3.本表涉及的特征值系数均为环办〔2014〕80 号文附件

7 中环境保护部 按照抽样测算方法测定的结果. 抄送:生态环境部,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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