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2019-07-01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最低使用年限按照教育部直属高 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执行.已达最低使用年限仍可 继续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已达最低使用年限的仪器设备,经技术鉴 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

(一)修理费用接近或达到同种新产品价格的;

(二)严重损坏,难以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

(三)设备陈旧过时,精度和技术指标都无法达到使用 要求的;

(四)在安全、环保、耗能等方面不能达标并无法改进 的. 第十四条 技术鉴定由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组织,成立由 院(系)主管领导、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的五人以上的鉴定 小组,对拟报废设备逐台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五条 经技术鉴定可以报废的仪器设备,由保管 人提交报废申请(见附件 3),学院审批通过后,报资产处 审核.10 万元以上(含10 万元)的仪器设备报废须按要求 填写 《天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表》 (见附件 4) . 资产处对相关材料及实物进行审验.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报废的审批应按照以下规定办 理:

(一)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并且应报废的仪器设备,资 产处每季度报学校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

(二)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仪器设备,确应淘汰报废 的,院级单位提交报废申请材料到资产处,资产处审核后报 校长办公会审批,并按照要求报教育部审批或备案. 第十七条 废旧仪器设备的上交应按照以下规定办 理: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报废仪器设备,废 旧仪器设备应当进行上交,上交方式分为本单位自行上交或 资产处定期回收.

(二)有仪器设备报废要求的单位,由本单位设备管理 员将报废仪器设备相对集中,如有拆卸环节的,应提前做好 前期准备工作;

(三)报废仪器设备存在危险源(如化学药品、试剂等 危险因素)须提前进行清理,排除危险后,再进行上交或者 回收;

(四)对于大型、重型设备或数量较多的报废设备的处 理方式一般采用现场竞拍处置,各二级单位需配合相关工 作.

(五)报废设备清运过程需要签订《天津大学报废设备 清运协议》(见附件 5),整个清运过程中报废单位与中标 清运公司进行协调清运事宜,报废设备单位负责人或设备管 理员、保管人全程进行监护,并指导清运工作.

(六)资产处负责对回收的报废仪器设备进行销账. 第十八条 报废的仪器设备经检测维修后还能正常使 用的,资产处可以进行调拨. 第十九条 报废的仪器设备经学校批准后可以用于校 外捐赠,具体规定如下:

(一)各单位不得自行捐赠,应由组织单位形成书面报 告提交资产处,经资产处审核后报送主管校长审批.

(二)被捐赠单位收到捐赠设备后,须向天津大学资产 处出具捐赠设备的接收函予以确认.

(三)捐赠活动中发生的修理、运输等费用由组织单位 承担. 第二十条 废旧仪器设备的处理应按照以下规定办 理:

(一)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由资产处及报废设备单位的 相关人员组成临时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及全程监督;

(二)报废仪器设备拍卖采取市场竞价的方式进行,依 据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一次竞价完成, 价高者中标;

(三)报废仪器设备采取集中处理与个别紧急处理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对报废仪器设备处置采用全权委托第三 方拍卖公司与学校自行组织竞拍两种方式相结合.其中,学 校自行组织竞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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