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2019-07-01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资产〔2018〕9 号 各学院(部) ,机关各部、处、室, 学校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的配置 和处置,更好的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服务,根据《高等学校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教高〔2000〕9 号) 、 《天津大学国有资 产管理办法》 (天大校资产〔2018〕3 号) ,结合学校实际情 况,制定了《天津大学仪器设备调拨、报废管理办法》 ,现 予以下发.

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天津大学仪器设备调拨、报废管理办法 2.天津大学仪器设备调拨申请表 3.天津大学仪器设备报废单 4.天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表 5.天津大学报废设备清运协议 6.天津大学报废设备处理竞价表 天津大学

2018 年7月25 日 (联系人:邵岚;

联系

电话:27406282) 附件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 规范学校国有资 产的配置和处置, 更好的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服务, 根据 《高 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 号)、《天津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天大校资产〔2018〕3 号),结 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无论其购置渠道和经费来源, 均属学校国有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外借、拆卸,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应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对于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应积极创新 机制,提高其使用效率,必要时可提交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 处(下简称资产处)进行校内调拨,调剂使用. 第四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报废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报废设备数量较多或者价值 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进行. 第五条 我校资产处为学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 按照规 定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调拨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 可以提出调 拨: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配置的仪器设备;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或隶属关系改变而移交 的仪器设备;

(三)因学校教学、科研任务发生改变,不再使用的仪 器设备;

(四)性能或技术指标达不到教学、科研要求的仪器设 备;

(五)因错购、重购而闲置的仪器设备. 第七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所属仪器设备进行核查, 对符 合调拨条件的仪器设备填写《天津大学仪器设备调拨申请 表》(见附件 2),经院级单位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加盖 公章报资产处审批. 第八条 资产处将及时对拟申请调拨的仪器设备在资 产处 设备调剂平台 进行公示,供有关单位查询选择. 第九条 符合调拨条件的仪器设备, 应先在学院内进行 调拨,学院内无需求的,由资产处组织在校内进行调拨.

(一)学院内各实验室之间仪器设备的调拨,应经调出 调入单位实验室负责人同意,主管院领导审批,由院级设备 管理员办理调拨转户手续,并报资产处做账目调整;

(二)校内教学、科研单位之间的调拨,原则上为无偿 调拨,调出方有特殊要求的,由调入调出单位协商,经双方 主管院级领导审批后报资产处备案,并报资产处做账目调 整. 第十条 需求方为校外单位的仪器设备, 原则上实行有 偿转让,资产处统一聘请有关专家对拟转让的仪器设备进行 评估定价,转让收益为变价收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在 设备调剂平台 进行公示后,仍无 调拨或转让需求单位的仪器设备,经所在学院同意由资产处 按照报废设备进行处置.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