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2019-07-01

1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长府办〔2017〕82 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制定的《长宁区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制定的《长宁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经2017 年9月27 日区政府第

31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10 月11 日―2―长宁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上海市节约能 源条例》等法规条例,加大对本区节能减排工作的支持力度,进 一步完善规范长宁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 ) 的使用和管理,依据《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 金管理办法》 (沪府办发〔2017〕9 号)以及相应的配套细则,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要求) 专项资金聚焦节能减排,主要用于鼓励对现有设施、设备或 能力等进一步挖潜和提高,重点支持其他资金渠道难以覆盖或支 持力度不够且矛盾比较突出的事项. 专项资金原则上只用于节能、 减排、降碳项目的补贴和奖励. 第三条(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主要来源为:

(一)区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市财政下达本区并明确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的节能减排专 项资金,可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支持对象)

(一)有利于降低本区能源消费量或污染排放量、提高能源 利用效率的项目.

(二)有利于提高本区节能技术研发水平的项目. 申报专项资金的法人单位应信用状况良好,在本市公共信用 信息服务平台上无严重失信记录. ―

3 ― 第五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贴或以奖代补的方式.补贴或以奖代补 费用,按照项目性质、投资总额、实际节能减排降碳量(或高碳 能源替代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 补贴或以奖代补费用按照专项资金所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 一种进行申请和确定.单个项目享受的扶持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总 投资的 30%,上海市低碳社区创建、区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以 及市、区政府要求落实的项目不受扶持限额要求. 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同级财政资金扶持.单个项目享受的 各级财政资金扶持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40%. 第六条(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产业节能减排 支持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

50 吨标准煤及以上,按照

600 元/吨标准煤 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

100 万元. 支持获得市清洁生产专项扶持的清洁生产项目,对获得市级 奖励

10 万元的项目,给予奖励

5 万元;

对获得市级奖励超过

20 万元的项目,给予奖励

10 万元.

(二)合同能源管理 支持通过节能效益分享或者节能量保证模式实施的合同能 源管理项目, 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

20 吨标准煤及以上. 节能效益 分享型项目按照

800 元/吨标准煤给予奖励, 节能量保证型项目按 照600 元/吨标准煤给予奖励.诊断费按照

200 元/吨标准煤给予 补贴,最高补贴

6 万元.单个项目最高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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