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2019-07-01

(三)在现有核燃料生产基地内建设核燃料循环前端设施(铀 纯化转化、铀浓缩和元件制造设施)的;

(四)由工厂制造或总装、并在工厂内完成首次装料和调试的 ―

6 ― 浮动式或移动式核动力装置,其场址已经过安全评价并得到批准的. 第九条 核设施首次装投料前,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家核 安全局提出运行申请.取得运行许可证后,核设施营运单位方可装 载核燃料或投入核材料.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 围和条件进行装投料,以及装投料后的调试和运行等活动. 核设施营运单位向国家核安全局申请运行许可证,应当提交下 列材料.

(一)核设施运行许可证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以及法 人代表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营运单位公章) ;

(三)最终安全分析报告;

(四)质量保证文件;

(五)应急预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根据核设施建造调试进展,按要 求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调试大纲;

(二)维修大纲(I 类研究堆及核燃料循环设施不适用) ;

(三)在役检查大纲(I 类研究堆及核燃料循环设施不适用) ;

(四)装换料大纲(I 类研究堆及核燃料循环设施不适用) ;

(五)役前检查结果报告(I 类研究堆及核燃料循环设施不适 用) ;

(六)实验和应用大纲(研究堆之外的核设施不适用) ;

7 ―

(七)核设施装料前调试报告. 第十一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取得核设施运行许可证后,应当按 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运行核设施.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调试大纲所确定的项目、方法 等要求完成调试试验项目.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调试大纲确定的 所有调试试验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调试报告. 第十二条 核设施运行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设计寿期. 运行许可证有效期内,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要求对核设施进 行定期安全评价,评价的周期根据核设施具体情况和核安全法规和 标准的变化情况确定,一般为十年.评价结果应当提交国家核安全 局审查. 第十三条 用于科学研究的核燃料循环设施,根据设施潜在风 险和复杂程度,营运单位可以向国家核安全局申请合并办理核设施 安全许可事项. 第十四条 转让核设施或变更核设施营运单位的,应当重新取 得核设施安全许可.受让单位或拟变更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具有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由原持有许可证的核设施营运单位与受 让或拟变更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共同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请,并提 交以下材料.

(一)受让单位或拟变更的核设施营运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 营运单位公章) ;

(二)受让单位或拟变更的核设施营运单位质量保证文件;

8 ―

(三)受让单位或拟变更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急预案;

(四)其他需要申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认可后,向新的核设施营运单位 颁发核设施安全许可证,同时注销原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核设施安全 许可证. 除非经申请并得到国家核安全局认可,新取得核设施安全许可 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应继承原核设施营运单位在核设施安全管理方面 所有责任和义务,并遵守在原许可证申请材料中的所有承诺. 第十六条 核设施终止运行后,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制定停闭 期间的安全管理措施,采取安全的方式进行停闭管理,保证停闭期 间的安全,确保退役所需的基本功能、技术人员和文件,并接受国 家核安全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核设施退役前,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 退役申请并取得退役批准书.营运单位应按照退役批准书的内容开 展退役活动. 核设施营运单位向国家核安全局申请退役批准书,应当提交下 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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