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2019-07-01

3 ― 附件1 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 安全许可程序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等核设施 安全许可活动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 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以下简称核设施)的安全许 可程序进行了规定. 核设施的安全许可事项包括核设施的选址、建造、运行、退役, 以及核设施转让、变更营运单位等活动. 第三条 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具体是指:

(一)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

(二)核动力厂以外的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其他反应 堆(统称研究堆) ,根据潜在危害由小到大可划分为Ⅰ类、Ⅱ类、Ⅲ 类研究堆;

(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等核燃料循环设施. ―

4 ― 上述核设施配套建设的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设施的安全许 可包含在主体设施的安全许可中. 第四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申请核设施安全许可,以及办理安全 许可的变更、延续,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国家核 安全局审查批准.

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许可事项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申请核设施安全许可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具有合 法登记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满足核安全要求的组织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安全管 理、岗位责任等制度;

(二)有规定数量、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备与核设施安全相适应的安全评价、资源配置和财务 能力;

(四)具备必要的核安全技术支撑和持续改进能力;

(五)具备应急响应能力和核损害赔偿财务保障能力;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按要求完成核设施场址的安全 评估论证,并确认满足核安全技术评价要求后,向国家核安全局提 交核设施场址选择审查申请书和核设施选址安全分析报告,取得核 设施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第七条 核设施建造前,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家核安全局 ―

5 ― 提出建造申请.取得建造许可证后,核设施营运单位方可开始安全 重要构筑物基础混凝土的浇筑,并按照许可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 从事相关的建造活动. 核设施营运单位向国家核安全局申请建造许可证,应当提交下 列材料.

(一)建造许可证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以及法 人代表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营运单位公章) ;

(三)初步安全分析报告;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质量保证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核设施建造许可证有效期为十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可以在提出核设施建 造申请时一并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设施选址安全分析报告.国家 核安全局在核发核设施建造许可证的同时出具核设施场址选择审查 意见书.

(一)新选场址拟建核设施为 I 类研究堆的;

(二)在现有场址新建研究堆,若新建研究堆类别不高于该场 址已有核设施,并且场址已经过安全评价并得到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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