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 2019-06-19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响应国家绿色发展理念,以科技创新为驱动, 加快新能源开发,以高质量发展成效,为股东创造价值,为社会做出贡献.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 能、海洋能、天然气水合物等新能源的开发,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工程监理,工程施工,国内贸易.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3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共
4 名,上述股东以其拥有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有限 公司截至
2015 年3月31 日净资产出资,折合股份 50,000 万股.公司各发起人 股东出资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32,500 65%
2 江苏省沿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7,500 15%
3 盐城市国能投资有限公司 7,500 15%
4 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2,500 5% 合计 50,00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 共计
61800 万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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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系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
(二)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因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