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2019-02-26

十、索赔通知和招标 1. 当船舶遭遇意外事故造成灭失或损坏,在本保险项下可提出索赔时,被保险人必须 在船舶检验之前通知保险人,如果船舶在国外,则应通知最近的劳合社代理人,以便保险人 在认为需要时委派检验人员代表保险人进行检验. 2. 保险人有权决定受损船舶的修理港口(由于按照保险人的要求,船舶驶往指定修理 港口所产生的额外航程费用,由保险人补偿经被保险人),对于船舶修理地点或修理厂有否 决权. 3. 保险人也可对船舶的修理招标或要求再次招标.一旦保险人同意接受投标,对自发 出招标通知日起至接受投标时止的时间损失,他应按照船舶当年保险价值的 30%给予补偿, 这种时间损失必须是完全由于等待投标所引起的,并要求在保险人同意后立即接受投标. 上述有关燃料,物料和船长、高级船员、船员以及其他人员的工资和给养的补偿必须作适当 扣除, 扣除款项中包括共同海损和招标期间由于滞期而可从第三方那儿得到的利润和营运费 用损失赔偿. 协会船壳定期条款

4 除订定的免赔额以外,如果损坏修理费用的一部分是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话,那么上述 补偿应按相应比例扣减. 4. 如果被保险人未能遵照本条的规定,则确定的赔款中扣除 15%. 十

一、共同海损和救助 1. 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救助费用的分摊部分,在不足额保 险情况下按比例扣减. 被保险船舶若发生共同海损牺牲, 被保险人可获得对这种损失的全部 赔偿,而无须先行使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摊额的权利. 2. 当运输合同中没有特别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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