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2019-02-26
协会船壳定期条款

1 协会船壳定期保险 (1/10/83)

一、航行 1.

任何时候,本保险与本保险的各项规定,应允许被保险船舶在有引水员或是在没有 引水员的情况下开航、航行或试航,以及援助和拖带遇难船舶.但是,被保险人必须保证被 保险船舶不得被他船拖带,除有航行惯例或者根据被保险人与船东、管理人、租船人事先安 排拖至第一港口的情况以外.本条第

1 款应包括与装卸有关的习惯拖带. 2. 如果船舶在营运作业中, 需要与他船 (非港口或沿海使用的小船) 在海上装卸货物, 那么由于这种装卸作业,包括在两船驶近、靠拢或驶离时,造成被保险船舶的灭失或损坏, 或者对他船的责任,本保险不负责赔偿.除非船舶在从事这种作业之前事先通知了保险人, 并且双方就修改承保条件和增加保险费达成协议. 3. 如果船舶(不论是载货或不载货)的开航是有以下意图:(a)拆船或(b)为拆船 而出售, 那么对船舶在开航后发生灭失或损坏的任何赔偿, 应限于船舶灭失或损坏时报废船 舶的市场价值.除非被保险人已事先通知了保险人,并已同意为此而修改承保条件,重新约 定保险价值和增加保险费,本条第

3 款不影响根据第

8 条或第

11 条提出的赔偿.

二、延展 本保险期满时,如果船舶尚在海上,或在避难港,或停靠在中途港,只要事先通知保险 人,并按此比例支付超期保险费后,本保险继续负责承保船舶,直至其抵达目的港时为止.

三、违反保证 当任何有关货物、航线、航区、拖带、救助服务或开航日期的保证被违反时,若被保险 人接到消息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同意修改承保条件和加付保险费,则保险仍然有效.

四、终止 本保险的任何一条条款, 不论是打印的还是印刷的, 若与本条相抵触时, 均以本条为准. 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相反的情况,本保险在下列情况下应自动终止: 1. 船舶的船级社变更,或者船舶的等级变动、暂停、中止、撤回或满期.但如果船舶 尚在海上航行,该自动终止可延迟到船舶抵达下一个港口时.然而,当因本保险第

6 条承保 的风险所造成的灭失或损坏, 或者因协会定期船舶战争罢工险条款承保的风险所造成的灭失 或损坏而引起的上述变更、暂停、中止或撤回时,船舶若未经船级社事先同意而从下一个港 口开航,本保险自动终止. 2. 任何有意或无意地改变船舶所有权或船旗,或把船舶转让给新的管理人,或光船出 租,或被征购或征用船舶.但船舶有货载并已经从装运港起航,或在海上空载航行时,经要 求,船舶可按计划继续航行,载货船舶的保险责任终止可延迟到船舶抵达最后卸货港,空载 船舶的保险责任终止可延迟到船舶抵达目的港. 但是, 如果船舶的被征购或征用没有事先与 被保险人签订书面协议, 那么不论船舶是在海上还是在港内, 保险责任将在船舶被征购或征 用的

15 天后终止. 按日比例退回净保费. 协会船壳定期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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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转让 对保险利益的转让,或以金钱支付的利益的转让,保险人概不承认,也不受这种转让的 约束, 除非由被保险人和转让人签署各自姓名及注明日期的转让通知书为保险人接受并在保 险单上批注以外,但这一批注是在发生任何索赔或退还保险费之前作出的. 六.风险 1. 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坏: (1)海、河、湖或其他可航水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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