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8-09-20

(十四) 因水箱、水管、油管爆裂所引起的一切损失;

(十五) 本车所载货物的撞击、腐蚀.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行 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二)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 地震、海啸,以及由此引起的次生灾害;

(四) 在保险单载明的使用区域外遭受的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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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六) 保险机具在维修期间(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维修、工地临时维 修在内的各种情况下的维修) 、养护保养期间,或在竞赛、测试、教练期间,以及被扣押、 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七) 吊升、举升的物体以及其它操作方式中被操作对象造成保险标的的自身损失;

注: 被操作对象 指在施工机具上、机具内的物体或施工机具操作的单一物体.

(八) 保险标的因非保险责任引起的水淹或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

(九) 保险标的造成的第三者损失;

(十) 保险标的自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

保险标的的氧化、腐蚀、锈损、自 然磨损、自然损耗;

(十一) 需经常更换的工具或配件,如皮带、绳索、金属线、橡胶轮胎等的单独损坏;

(十二) 倒车镜单独损坏、车灯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车身表面油漆单独划伤、 车轮(包括轮胎及轮毂)单独损坏;

(十三) 非整机(车)全损或推定全损情况下挖斗、破碎锤、履带、液压钳(剪) 、 吊具、钻头的损失;

(十四) 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十五) 根据法律或契约规定由供货方、 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和费用;

(十六) 因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或赔偿;

(十七)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或条款规定的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十八) 保险标的在未发生倾覆或洪水事故的情况下而陷入水中、或冰河里、或泥潭 中遭受的损失;

(十九) 工程机械设备出厂后另外加装或改装的零件、部件及设施.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第十一条 本保险单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除另有约定外,应为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 所谓重置价值是指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施工机械的价格,包 括出厂价格、运输费、保险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等.也可以由投保人参 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二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

4 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 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 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 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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