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2018-02-11

(三)空域环境的影响,包括地形、地貌、机场以及其他限制因素;

(四)城市建设及安全保障要求;

(五)空中交通保障系统,包括通信、导航、监视、气象和航行情报的综合 能力;

(六)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手段和方式;

(七)空域用户对空域的特殊要求. 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根据国家 规定和本办法,负责提出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对空域建设和使用的总体需求,负责 组织建设和使用民用航空活动相关空域. 第六条 为提高空域资源的利用率,保证飞行活动安全和顺畅地进行,按照 国家规定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民用航空飞行活动所用空域对有关航空器开放使 用. 第七条 本办法使用的术语的含义,在本办法附件一《定义》中规定.

第二章 空域分类 第八条 空域应当根据航路、航线结构,通信、导航、气象和监视设施以及 空中交通服务的综合保障能力划分,以便对所划空域内的航空器飞行提供有效的 空中交通服务. 第九条 航路、航线地带和民用机场区域设置高空管制区、中低空管制区、 终端(进近)管制区和机场塔台管制区. 第十条 通常情况下,高空管制区、中低空管制区、终端(进近)管制区和 机场塔台管制区内的空域分别称为 A、B、C、D 类空域.

(一)A 类空域内仅允许航空器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对所有飞行中的航 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并在航空器之间配备间隔.

(二)B 类空域内允许航空器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或者按照目视飞行规则 飞行, 对所有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并在航空器之间配备间隔.

(三)C 类空域内允许航空器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或者按照目视飞行规则 飞行,对所有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并在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 行的航空器之间,以及在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与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 行的航空器之间配备间隔;

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应当接收其他按照目 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的活动情报.

(四)D 类空域内允许航空器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或者按照目视飞行规则 飞行,对所有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在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 的航空器之间配备间隔,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应当接收按照目视飞行 规则飞行的航空器的活动情报;

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应当接收所有其 他飞行的航空器的活动情报. 前款所述四类空域所需提供的空中交通服务和对飞行的要求详见本办法附件 二《各类空域对空中交通服务和飞行的要求》 . 第十一条 不同类型的空域垂直相邻时,在共同飞行高度层的飞行应当遵守 限制较少的空域类型的要求,并提供适合该类空域要求的服务.A、B、C、D 类空 域对飞行的限制程度按照字母顺序递减. 第十二条 A、B、C 类空域的下限,应当为该空域的最低可用飞行高度层;

D 类空域的下限应当为地面或者水面.A、B、C、D 类空域的上限,应当根据提供空 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情况确定,其上限通常应当取某个飞行高度层为其值. 第十三条 A 类空域为高空管制空域. 在我国境内标准大气压高度

6000 米以 上的空间,可以划设高空管制空域.在此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必须按照仪表飞行 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第十四条 B 类空域为中低空管制空域. 在我国境内标准大气压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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