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2018-02-11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 (2004 年5月26 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

122 号发布 自2004 年6月26 日起 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空域分类

第三章 空中交通服务区域

第四章 空域规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导航容差

第三节 飞行情报区

第四节 高空和中低空管制区

第五节 终端(进近)管制区

第六节 机场管制地带和塔台管制区

第七节 航路和航线

第八节 机场仪表飞行程序的保护

第九节 等待航线区域

第十节 特殊区域

第五章 空域数据

第六章 空域使用程序

第七章 附则 附件一 定义 附件二 各类空域对空中交通服务和飞行的要求 附件三 导航容差和缓冲区 附件四 管制扇区划设指导材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划设管制扇区的原则

第三节 管制扇区的划设和使用方法

第四节 管制扇区的名称和代码指配 附件五 重要点的设置和识别规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重要点的分类

第三节 重要点的名称和编码代号

第四节 报告点的设置

第五节 进离场航线重要点的设置

第六节 转换点的设置 附件六 航路和航线代号的识别规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代号的组成

第三节 代号的指配

第四节 代号的使用 附件七 空中禁区、限制区和危险区代号的识别规范 附件八 航行数据质量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相关空域的建设和使用,保证航空器运行的 安全和效率,充分开发和合理使用空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 则》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 国际条约的规定,由我国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公海上空的民用航空相关空域的建 设和使用活动.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服务机构和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空域是国家资源,应当得到合理、充分和有效的利用.空域的建设 和使用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保证飞行安全.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有利于防止航空器与航空器、 航空器与障碍物之间相撞,有利于航空器驾驶员处置遇险等紧急情况.

(二)保证国家安全.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适应国土防空和国家安全的要 求.

(三)提高经济效益.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对国家经济建设产生有利的影 响和作用,应当有利于航空企业降低运营成本.

(四)便于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便于空中交通服务部 门向运行中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满足空中交通服务对空域使用的需要.

(五)加速飞行活动流量.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并加速空中交 通的有序活动.

(六)具备良好的适应性.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适应不同类型的航空器不 同时间和不同运行方式的要求.

(七)与国际通用规范接轨.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尽可能符合《国际民用 航空公约》及其附件和文件的技术标准和建议措施,便于国际、国内飞行的实施. 第四条 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考虑下列基本因素:

(一)空中交通流量分布情况,包括垂直和水平方向的分布;

(二)不同性质的空中飞行活动对空域和空中交通服务的不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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