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8-01-02
1 立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本程序依证券交易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三十六条之一规定订定之.

第2条本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应依本程序规定办理.但其他法令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3条本程序所称资产之适用围如下:

一、股票、公债、公司债、金融债券、表彰基金之有价证券、存托凭证、认购(售) 权证、受益证券及资产基础证券等投资.

二、不动产(含土地、房屋及建筑、投资性不动产、营建业之存货)及设备.

三、会员证.

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特许权等无形资产.

五、使用权资产.

六、金融机构之债权(含应收款项、买汇贴现及放款、催收款项).

七、衍生性商品.

八、依法律合并、分割、收购或股份受让而取得或处分之资产.

九、其他重要资产. 第4条本程序用词定义如下: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价值由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或费 率指数、信用评等或信用指数、或其他变数所衍生之远期契约、选择权契约、期 货契约、杠杆保证金契约、交换契约,上述契约之组合,或嵌入衍生性商品之组 合式契约或结构型商品等.所称之远期契约,不含保险契约、履约契约、售后服 务契约、长期租赁契约及长期进(销)货契约.

二、依法律合并、分割、收购或股份受让而取得或处分之资产:指依企业并购法、金 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机构合并法或其他法律进行合并、分割或收购而取得或处分 之资产,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三规定发行新股受让他公司股份(以下 简称股份受让)者.

三、关系人、子公司:应依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程序规定认定之.

四、专业估价者:指不动产估价师或其他依法律得从事不动产、设备估价业务者.

五、事实发生日:指交易签约日、付款日、委托成交日、过户日、董事会决议日或其 他足资确定交易对象及交易金额之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属需经主管机关核准之投 资者,以上开日期或接获主管机关核准之日孰前者为准.

六、大陆地区投资:指依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许可 办法规定从事之大陆投资.

七、证券交易所:国内证券交易所,指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外国证券交易 所,指任何有组织且受该国证券主管机关管理之证券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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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证券商营业处所:国内证券商营业处所,指依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管理 办法规定证券商专设柜台进行交易之处所;

外国证券商营业处所,指受外国证券 主管机关管理且得经营证券业务之金融机构营业处所. 第5条本公司取得之估价报告或会计师、律师或证券承销商之意见书,该专业估价者及其估 价人员、会计师、律师或证券承销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未曾因违反本法、公司法、银行法、保险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业会计法,或 有诈欺、背信、侵占、伪造文书或因业务上犯罪行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 告确定.但执行完毕、缓刑期满或赦免后已满三年者,不在此限.

二、与交易当事人不得为关系人或有实质关系人之情形.

三、公司如应取得二家以上专业估价者之估价报告,不同专业估价者或估价人员不得 互为关系人或有实质关系人之情形. 前项人员於出具估价报告或意见书时,应依下列事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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