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7-11-14

(8) 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NO: SC112041, 2008.1.1). 2.2 规章、政策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发展改革委令第

9 号)及 《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发展 改革委令第

21 号);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部令第

44 号,2017 年9月1日起施行);

(3)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国发【2005】39 号);

(4)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1】4号《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管理的若干意见》;

(5)《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共中 央、国务院,2014年1月);

(6)中共四川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川委发【2004】38号;

(7)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修正)》 (1991年7月29日开始实施);

3 (8)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依法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 通知》(川环发【2006】1号);

(9)《关于切实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 【2012】98号). 2.3 技术规范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HJ/T2.3-93);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09);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19-2011);

(6)《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 2.4 项目相关资料及文件 (1)环评委托书;

(2)场地租赁合同 (3)执行标准确认函;

(4)监测报告;

(5)可行性研究报告.

3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根据国家发改委第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 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公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有关条款的的决定》判断,项目符合鼓励类(农林类) 第32条: 农林牧渔产品储运、保鲜、加工与综合利用 规定的范畴. 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产业政策.

4 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会理县益门镇上村

4 组, 厂区用地总面积约合 1642.7m2 , 厂区周 围环境状况良好,无污染型企业.本项目北面紧邻益门河,益门中学与本项目隔 河相对,益门中学(为学校操场)与本项目最近距离 30m;

南面紧邻国道 108, 交通方便,有利于原辅材料及成品的运输;

西面 48m 为玉龙源度假村(靠近本 项目为绿化景观区,住宿区离本项目距离 150m);

项目东面 25m 有1户农户. 本项目所在地用电从当地电网引入;

项目用水水源为城市自来水;

项目为无

4 线通讯网覆盖该区域,通讯条件较好;

项目周边无文物保护、风景名胜等环境敏 感目标;

项目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存在重大环境制约因素.项目选址满足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中相关要求. 表1-1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摘录) 选址 符合 性 厂区不应选择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 如某地对食品安全和食品宜食用性存在 明显的不利影响,且无法通过采取措施加以改善,应避免在该地址建厂 符合 厂区不应选择有害废弃物以及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不能有效清除的地址 符合 厂区不宜择易发生洪涝灾害的地区, 难以避开时应设计必要的防范措施 符合 厂区周围不宜有虫害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难以避开时应设计必要的防范措施 符合 综上所述,本项目选址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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