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7-10-31 |
3、该项目用地系公司子公司使用,公司拥有其他生产经营基地,公司自身 生产经营行为并不依赖该宗土地. 该宗土地的使用不会对影响公司作为独立法人 持续经营.
三、反馈意见中适用条款的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解释》不应适用.该解释规定 就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 《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 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可见《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并非全国人 大常委会做出, 不具备和法律同等的普遍约束力.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该解释只在人民法院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时, 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 起到约束力.该宗土地并未涉及任何诉讼,因此不能适用该解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该宗土地的用地预审虽已到期,陕西省人民政府 已经办结该宗土地的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 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用地预审手续的法律效果已 经实现,不构成公司使用该宗土地的法律障碍.
2、根据对周至县国土资源局走访了解的情况,因该宗土地并无其他用地意 向人且公司已经缴纳了各项费用, 当地政府及土地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司使用 该宗土地是认可和支持的, 并已同意为公司办理该宗土地的招拍挂和土地登记手 续,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能性较大.该宗土地系公司的子公司使用,公司自 有生产基地, 其生产经营行为不依赖该宗土地.作为具有独立生产经营条件和法 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8 律主体资格的独立法人, 子公司对该宗土地的使用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构成法 律障碍.
2、请根据环保法、环评法以及陕西省当地等相关规定分析论证公司是否需 要办理排污许可证,并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并对公司是否符合 合法规范经 营 的挂牌条件发表意见. 答复:
一、天一股份和子公司瀚华公司的办公场所均不涉及生产行为,无需排污, 不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子公司天一固本堂 天然生物医药中间体生产基地 在 建工程项目已取得环评手续,尚在建设中,尚未达到试运行阶段,根据《陕西省 污染物排放总量与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 新(改、扩)建项目在试 运行前
30 日向具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 的规 定,尚不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
二、 凤县分公司生产基地未持有排污许可证,但不构成公司持续经营及挂牌 的法律障碍
(一)调查核实情况
1、根据天一股份提供的生产工艺流程描述,经实地查看凤县分公司生产基 地,发现:凤县分公司生产基地产生的主要污染源是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因此 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废水加入燃煤中混合,以便助燃和防止粉尘,用于 本公司锅炉的燃煤焚烧, 且不需要将生产废水向外界直接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