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7-08-06

(b) 合并及分拆其全部或任何股本为款额高於其现有股份之股份;

(c) 将其股份分拆为数个类别而不损过往赋予现有股份持有人之任何特别 权利,并可於其上分别加附任何优先、递延、合格或特别权利、优先权、 条件或由董事在本公司未有於股东大会上作出任何有关决定下可能决 定之有关限制,惟当本公司发行并不附有投票权之股份时,该等股份之 名称须注明「无投票权」之字眼而当股本包括不同投票权之股份时,各 股份类别(除附有最利的投票权者外)之名称须包括「限制投票权」或 「有限投票权」之字眼. (d) 分拆其股份或任何部份为款额小於组织章程大纲所订定者 (惟须受限於 公司法)之股份,并可透过有关决议案对决定相对於其他股份,有关分 拆所产生股份之持有人之一股或以上有关股份可拥有本公司有权附加 於未发行或新股份之任何有关优先 、 递延或其他权利或受限於任何有关 限制;

(e) 更改其股本之币值;

(f) 就发行及配发不附有任何表决权之股份订立规定;

(g) 注销任何於通过决议案当日尚未获任何人士承购、或同意承购之股份, 并将其股本金额减去所注销股份之金额. 5. 董事会可按其认为合宜解决根弦惶跸冈蚪腥魏魏喜⒓胺植鸩 题,尤其可在不损前述规定一般性之情况下就碎股发行股票或安排出售代表零售 股份,并向有权享有有关碎股之股东按比例分派出售之所得款项净额 (经扣除有 关出售之费用) ,而就此目的而言,董事会可授权某些人士向其买方转让代表碎 股之股份或议决有关所得款项净额支付予本公司归本公司利益所得 . 有关买方将 毋须监察购买款项之用途 , 其於股份之所有权亦不会由於有关出售之程序失当或 失效而受影响. 6. 受限於公司法规定之任何确认或同意下,本公司可不时透过特别决议案,以 法例容许之任何方式削减其股本或任何资本赎回储备或其他不可分派储备. 7. 除发行条件或本细则另有规定外 , 透过增设新股份筹集之任何股本应视为其 组成本公司原有股本之其中部份 , 而有关股份应受限於本细则所载有关支付催缴 或分期、转让及转移、没收、留置权、注销、放弃、投票及其他之规定.

9 股份权利 8. 在不影响任何股份或类别股份持有人之任何特别权利的情况下 , 本公司可通 过普通决议案决定 (或如无该项决定或该项决定并无特别规定 , 则由董事会决定) 在发行本公司任何股份时 (无论该等股份是否构成现有股本之一部份) 附加有关 股息、投票权、资本退还或其他方面的权利或限制. 9. 受限於公司法第

42 及第

43 章、本细则及赋予任何股份持有人之任何特别权 利或任何类别股份附有之任何特别权利,任何优先股可予发行或兑换为股份,以 使其须於一个可决定日期或於本公司或持有人之选择下 (倘获其组织章程大纲授 权) 按本公司於发行或兑换前可能以股东普通决议案决定之有关条款及有关方式 予以赎回.当本公司赎回可赎回股份时,并无於市场上或以招标形式进行之购买 应限於本公司不时於股东大会上决定(不论一般性或有关个别购买)之最高价 格.倘购买以招标形式进行,则招标应开放予全部股东. 权利修改 10. 受限於公司法并在不违反第

8 条之情况下 , 於当时附於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 之所有或任何特别权利可 (除该类别股份之发行条款 (不论本公司是否正进行清 盘) 另有规定者外) 以该类别已发股份不少於四分之三之持有人之书面同意或以 该类别股份持有人之个别股东大会上通过之特别决议案予以不时更改 、 修改或废 止.於各有关个别股东大会上,本细则有关本公司股东大会之所有规定应(於加 以必要变通后)适用,以使U (a) 所须法定人数(续会除外)将为两名亲身或(若股东为法团)由其正式 授权代表或委派代表出席而持有或代表不少於该类别已发行股份面值三 分之一之人士,而於任何该等持有人之续会上,两名亲身或(若股东为 法团)由其正式授权代表或委派代表出席(不论其持有之股份数目)之 持有人将为法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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