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7-05-30
1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2018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 及2018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8]C0121 号致: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贵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

2017 年度股东 大会、2018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及

2018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以下 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 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核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 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 贵公司分别于

2018 年3月30 日、2018 年4月26 日、2018 年5月5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公告》 、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以下简 称 《董事会决议》 ) ;

2. 贵公司于

2018 年5月5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东江 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2018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 及2018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 ) ;

3. 股东名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等.

2 本所律师仅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 非 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 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在规定期间 提前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 有:会议召集人、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参加 会议的方式、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 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8 年6月20日(星期三)下午14:00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路9号东江环保 大楼11楼会议室如期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 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 除现场会议外,贵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6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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