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7-03-20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 大会依法规范地行使职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和《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二条 根据 《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发行证券或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七)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 其他担保情形. 前款第

(六) 项担保,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条 非经股东大会事前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 集.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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