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2017-03-20
1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工作, 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得到有效传递和审核控制, 并及时、 真实、 准确、 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 (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 (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顺丰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 按照本制度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 报告,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 露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 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 关联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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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 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 本制度

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 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 告义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人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者范围的登记工作.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重大信息是指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的以下事项以及这些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三)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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